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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军政府政典

中华民国军政府政典

维清光绪卅三年,章柄麟作《讨满洲檄》。

讨满洲檄

天运丁未纪元四千六百零五年某月某日,中华国民军政府檄曰:

昔我皇祖黄帝轩辕氏,与炎皇同出于少典之裔,实建国于兹土。上法乾坤,乃作冠带,弧矢之利,以威不庭,南翦蚩尤,北逐荤粥,封国万区,九有九截。少昊、高阳继之,至于唐、虞,分北三苗,海隅苍生,莫不循化。夏、商之世,王威不远,亦能保我子孙黎民,不失旧服。自周公兼夷狄,定九宇,四海之内,提封万里,旅獒、肃慎,无敢不若。衰周板荡,始有赤狄、白狄、九州、陆浑之戎,交捽诸夏,夷言被发,渎乱华俗。部落聚居,胜兵稀疏,亦才比于癣疥。秦始皇帝奄有海内,乃命上将驱而致之河湟之外,始筑长城以阻匈奴。中夏清明,秦功为大。皇汉肇兴,则有平城之役;孝武赫然,锐意北伐。终绝大幕,勒石纪功于狼居胥之山。三世载德,威惮旁达,日逐呼韩邪单于,南向奔命,愿为臣妾。迄于新都、季汉之世,胡胙世衰。边庭少事。晋道陵夷,授权降虏,刘元海、石勒之徒,凭借晋威,乘时僭盗,则我中华之疆土,自是幅裂,五胡麇聚,甲覆乙起。江左建国,不出荆、扬,然犹西殛姚泓,东诛慕容。徒以燕、冀未靖,又资拓跋,崔浩、魏收,腾其奸言,明朔方之族,出于黄帝。奸人王通复以元经张虏,乃云黎民怀戎,三才不舍。由是言之,非虏之能盗我中华,顾华人之耽于媚虏也。天诱其衷,唐室受命,西戎、突厥,咸服其辜。以中原之地,久陷索虏,任用将帅,胡、汉杂糅,卒有安史之变。延及朱梁,沙陀内寇,石晋、刘汉,世载其凶。宋承百王之末,疆域削迫,燕、云诸州,沦于契丹。金源继逆,播迁南服,遂启蒙古,宰割赤县。则我中华始丘墟为亡国。以民志未携,能贵其种,韩宋天完,扶义伐罪,卒统一于朱氏,衣冠礼乐,咸复其初。虽疆域之广,不逮汉家,挞伐所及,远逾宋氏,辨章种族,严于有唐,九边分卫,斥候相属,卫虏不能肆其毒,蒙古不能播其氛,边防之严,趣重西北。蕞尔东胡,曾不介意,乃使建虏雉兔,窜伏于其间,荐食沈阳,侵及关内,盗窃神器,流毒于中华者,二百六十三年。

逆胡爱新觉罗氏者,女真遗丑,蘖芽东垂,蒙鱼为皮,使犬逐鹿,自以朱果之祥,发于神鸟,诱惑诸夷,肆其蚕食。昔在明室万历之初,跳梁作贼,父子就诛。凶嗣奴儿哈赤长恶不悛,世济其逆,我中华念其瞢愚,不怨尽戮,因夷治夷,疆以戎索,则有龙虎将军之命。奴酋背诞忘德,恣其虐饕,职贡无时,东珠不入,盗我边部,旁及叶赫尼堪、外兰诸部,将率群丑,黄衣称帝。其子皇太极因袭便利,入据全辽。我中华亦有流寇之难,讨伐不时,将帅亟易,遂得使虏穷凶极恶,肆其驰突,外劫朝鲜,内围京邑,稔恶盈贯,亦陨其命。属以流寇犯阙,思宗上宾,多尔衮、福临父子,假称义师,盗有中夏。自弘光初元,讫于延平郑氏之亡,四十有一岁,冠带遗民,悉为虏有。以至于今,传嗣九叶,凶德相仍。今将数虏之罪,我中华国民其悉心以听。

昔拓跋氏窃号于洛,代北群胡,犹不敢陵轹汉族。虏以要害之地,建立驻防,编户齐民,岁供甲米,是有主奴之分。其罪一也。既据燕都,征固本京饷以实故土,屯积辽东,不入经费。又镕金巨亿,贮之先陵,穿地藏资,行同盗贼,故使财币不流,汉民日匮,无小无大,转于沟壑。其罪二也。诡言仁政,永不加赋,乃悉收州县耗羡,以为己有,而令州县恣取平馀,其馀釐金、夫马、杂税之属,岁有增加,外窃仁声,内为饕餮。其罪三也。自流寇肆虐,遗黎雕丧,东南一隅,犹自完具。虏下江南,遂悉残破,南畿有扬州之屠,嘉定之屠,江阴之屠,浙江有嘉兴之屠,金华之屠,广东有广州之屠。复有大同故将,仗义反正,城陷之后,丁壮悉诛,妇女毁郭,汉民无罪,尽为鲸鲵。其罪四也。台湾郑氏,舟师入讨,惧海滨居民之为乡导,悉数内迁,特申海禁。其后海外侨民,为荷兰所戮者三万馀人。自以开衅中华,上书谢罪。大酋弘历悉置不问,且云寇盗之徒,任尔殄灭。自是白人始快其意,遂令南洋侨民,死亡无日。其罪五也。昔胡元入寇,赵氏犹有瀛国之封,宗室完具,不失其所。满洲戕虐弘光,朱氏旧宗,劋灭殆尽,延恩赐爵,只以欺世。其罪六也。胡元虽虐,未有文字之狱,自知貉子干纪,罪在不赦,夷夏之念,非可刬绝。满洲玄烨以后,诛求日深,反唇腹诽,皆肆市朝。庄廷鑨、戴名世、吕留良、查嗣庭、陆生楠、汪景祺、齐周华、王锡侯、胡中藻等,皆以议论自恣,或托讽刺于诗歌、字书之间,虏遂处以极刑,诛及种嗣,展转相牵,断头千数。其罪七也。前世史书之毁,多由载笔直臣,书其虐政,若在旧朝,一无所问。虏以人心思汉,宜所遏绝,焚毁旧籍八千馀通,自明季诸臣奏议、文集而外,上及宋末之书,靡不烧灭,欲令民心忘旧、习为降虏。其罪八也。世奴之制,普天所无,虏既以厮役待其臣下,汉人有罪,亦发八旗为奴,仆区之法,有逃必戮,诸有隐匿,断斩无赦,背逆人道,苛暴齐民。其罪九也。法律既成,即当遵守,军容国容,互不相入。虏既多设条例,务为纠葛,督抚在外,一切以便宜从事。近世乃有就地正法之制,寻常私罪,多不覆按,府电朝下,囚人夕诛,好恶因于郡县,生杀成于墨吏,刑部不知,按察不问,遂令刑章枉桡,呼天无所。其罪十也。警察之设,本以禁暴诘奸,虏既利其虚名,因以自煽威虐。狙伺所及,后盗贼而先士人,淫威所播,舍奸宄而取良奥,朝市骚烦,道路侧目。其罪十一也。犬羊之性,父子无别,多尔衮以盗嫂为美谈,玄烨以淫妹为法制。其他烝报,史不绝书。汉士在朝,习其淫慝,人为雄狐,家有麀鹿,使中夏清严之俗,扫地无馀。其罪十二也。官常之败,恒由贿赂,前世赃吏,多于朝堂杖杀,子姓流窜,不齿齐民。虏有封豕之德,卖官鬻爵,著在令典,简任视事,率由苞苴。在昔大酋弘历常善任用贪墨,因亦籍没其家,以实府藏。盗风既长,互相什保,以官为贾,以法为市,子姓亲属,因缘为奸,幕僚外嬖,交伍于道。官邪之成,为古今所未有。其罪十三也。毡笠绛英以为帽,端罩箭衣以为服,索头垂尾以为鬘,鞅蚓璎珞以为饰,往时以蓄发死者,遍于天下。至今受其维絷,使我衣冠礼乐,夷为牛马。其罪十四也。

夫以黄帝遗胄,秉性淑灵,齐州天府,世食旧德,而逆胡一人,奄然荡覆。又其腥闻虐政,著在耳目,凡有血气,宜不与戴日月而共四海!故自僭盗以来,朱一贵起于台湾,林清起于山东,王三槐起于四川,洪秀全起于广西,张乐行起于河南,其他义师,不可悉数。岂实迫于饥寒,抑自有帝王之志,诚以豺狼之族,不可不除,腥擅之气,不可不涤,故肝脑涂地,而不悔也。

今者民气发扬,黎献参会,虏亦岌岌不遑自保,乃以立宪改官之令,诱我汉民,阳示仁义,包藏祸心,专任胡人,死相撑拒。我国民伯叔兄弟,亦既烛其奸慝,弗为惑乱,以胡寇孔棘之故,惟奋起逐北,摧其巢穴,以为中华种族请命。幕府总摄维纲,辑和宗族,惧草泽之骏雄,良材鲜学,则自以为王侯,同类相残,授虏以柄。或有兵威既盛,虏不能制,思寻明祖之迹,与比邻诸雄互相角夺,不念祖宗同气之好,日寻干戈,使元元涂炭,帝制既成,惟任独断,不可以保世滋大。又惧新学诸彦,震于泰西文明之名,劝工兴商,汗漫无制。乃使豪强兼并,细民无食,以成他日之社会革命。为是与内外民献四万万人契骨为誓,曰:自盟以后,当扫除鞑虏,恢复中华,建立民国,平均地权,有渝此盟,四万万人共击之!

呜呼!我中华国民伯叔兄弟诸姑姊妹,谁无父母,谁非同气,以东胡群兽盗我息壤,我先帝先王亦既丧其血食,在帝左右,旁皇无依。我伯叔兄弟诸姑姊妹亦既降为台隶,与牛驹同受笞棰之毒,有不寝苫枕块、挟弓而斗者,当何以为黄帝之子孙?惟革命之不可以已,而不可以有二也,故有共和之政,均土之法,以维持于无极,事虽未形,规摹则不可以不闳远。惟我国民,恺悌多智,以此告勉,庶几百姓与能。迩来军中之事,复有约束,曰:“毋作妖言,毋仇外人,毋排他教!”昔南方诸会党,与燕、齐义和团之属,以此三事,自致不竞。惟太平洪王之兴,则又定一尊于天主,烧夷神社,震惊孔庙,遂令士民怨恚,为虏前驱。惟是二者,皆不可以崇效。我国民之智者,则既知引以为戒,其有壮士,寡昧不学,宜以此善道之。使知宗教殊途,初无邪正;黄白异族,互为商旅。苟无大害于我军事者,一切当兼包并容,有违节制,悉以军律治罪。

又我汉族仕宦于满洲者,既实同种,岂遽忘其祖父?徒以热中利禄,受彼迫胁。人亦有言:满堂饮酒,有一人向隅而泣,则举坐为之不乐。幕府张皇六师,神武不杀,虽蚍蜉蚁子犹不妄戮,况我同种而当迫害?念尔[扌晋]绅,及尔介胄,既污伪命,如彼赤子,陷于深谷。尔虽湛溺,尔心肺肾肠犹在,尔亦念往者胡人入关,陵暴尔祖尔父,斫头屠肠于绝辔之野,尔室毁破,尔庙摧夷,尔墓掘穿,尔先妣与诸母诸姑亦有污辱。我政府肃将天讨,为民理冤,以为有人心者,宜于此变。若能舍逆取顺,翻然改图,有束身归命,及以一城一垒迎降者,任官如故。若自忘其本,为虏效忠,以逆我大兵之颜行,一遭俘虏,或得赦宥,至于再三,杀无赦!其为间谍者,亦杀无赦!

又尔满洲胡人,涵濡卵育于我中华之区宇,且三百年,尺布粒米,何非资于我大国。尔自伏念,食土之毛,不怀报德,反为寇仇,而与我大兵旅拒,以尔四体,膏我萧斧,尔抚尔膺,尔谁怨?若自知不直,愿归部落,以为我中华保塞,建州一卫,本尔旧区,其自返于吉林、黑龙江之域。若愿留中国者,悉归农牧,一切与齐民等视。惟我政府箫勺群慝,淳化虫蛾,有回面内向者,怀柔以礼,革其旧染,选举租赋,必不使尔行倚轻重。尔若忘我汉德,尔乃盗边,尔名马大珠不入,尔恶不悛,尔胡人之归化于汉土者,乃蹀足警欬,与外胡响应,幕府则大选将士,深入尔阻,犁尔庭,埽尔闾,遏绝尔种族,幕府则建筑尔尸以为京观。

如律令!布告天下,讫于蒙古、回部、青海、西藏之域。


军政府与各处国民军之关系

  • 一、各处国民军,每军立一都督,以起义之首领任之。
  • 二、军都督有全权掌理军务,便宜行事。
  • 三、关于重大之外交,军都督当受命于军政府。
  • 四、关于国体之制定,军都督当受命于军政府。
  • 五、国旗、军政府宣言、安民布告、对外宣言,军都督当依军政府所定,不得变更。
  • 六、略地、因粮等规则,军都督当依军政府所定;惟参酌机宜,得变通办理。
  • 七、以上各条,为军政府与军都督未交通前之关系条件;其既交通后,另设规则以处理之。

军队之编制

步兵

  • 一、以八人为一排。于八人中设排长一人,副排长一人,共八人。
  • 二、以三排为一列。外列长一人,共二十五人。
  • 三、以四列为一队。外队长一人,副队长二人,号旗手二人,号筒手二人,事务长一人,共一百零八人。
  • 四、以四队为一营。外营长一人,副营长二人,鼓乐手八人,营旗手三人,主计一人,书记一人,共四百四十八人。挑夫、伙夫另计。
  • 五、以四营为一标。外设标统一人,副标统二人,参谋六人,传令十二人,主计一人,书记二人,共一千八百一十六人。炮队一,工队一,辎重队一,医队一。

骑、炮、辎、医各队之编制,军政府未制定以前,标统定之。旅团以上,将来军政府制定之。


将官之等级

第一级都督。第二级副督。第三级参督。第四级都尉。第五级副尉。第六级参尉。第七级都校。第八级副校。第九级参校。


军饷(每月饷)

步兵十元。营主计、书记一百元。副排长十五元。副营长二百元。排长二十元。营长三百元。队号旗手,号筒手十五元。标传令三十元。列长四十元。标生计,书记二百元。队事务长四十元。参谋四百元。副队长六十元。副标统四百元。队长一百元。标统五百元。营鼓乐手、旗手二十元。骑、炮、工、辎、医各队及挑夫、伙夫等月饷,军政府来发布以前,由军标统自定。旅团长以上之俸银,将来由军政府定之。


战士赏恤

第一赏典

(一)记大功者

  • 甲、率先起义者,按其招集人数之多寡,以定次数。
  • 乙、攻克城镇多村者,按其占领地方之险夷广狭及户口之多寡,以定次数。
  • 丙、剿破敌军者,按其破坏敌军武力之大小,以定次数。
  • 丁、降伏城镇乡村及降伏敌军者,与乙、丙同。
  • 戊、以城镇乡村军队反正来归者,与乙、丙同。
  • 己、防守城镇乡村力却敌军者,与乙、丙同。

(二)记功者

  • 甲、杀敌数人,其功昭著者,按敌人之职分及数之多寡,以定次数。
  • 乙、俘虏敌军者,与甲同。
  • 丙、夺得敌军粮食、器械、马匹者,按其品质数量,以定次数。
  • 丁、探报敌情冒险得实者,按其关系之轻重,以定次数。
  • 戊、交战出力者。
  • 己、救援本军将士出险者。
  • 庚、在营一年能守纪律者,记功一次;每多一年,则多一次。

以上记大功及记功者,由军政府议定行赏。为鼓励战士起见,军都督有随时行赏之权。

(三)凡当兵老,至革命大功告成时,一律照本人现饷赏食长粮,养至终身。

第二恤典

  • (一)凡交战受伤以致残疾不能任职者,其退伍后照本人现饷现俸赏给终身。
  • (二)凡在军身故者,无论将校兵士,均查明本人之父母妻子女,每月给养赡费。父母妻养至终身,子女养至二十岁。所给之费,兵士视其立功多寡,将校视其官职高下。

军律

  • 一、不听号令者杀。
  • 二、反奸者杀。
  • 三、降敌被获者杀。
  • 四、私通军情于敌者杀。
  • 五、泄漏军情者杀。
  • 六、临阵退缩者杀。
  • 七、临战逃溃者杀。
  • 八、造谣者杀。
  • 九、私逃者杀。
  • 十、任意掳掠者杀。
  • 十一、强奸妇女者杀。
  • 十二、焚杀良民者杀。
  • 十三、杀外国人、焚拆教堂者杀。
  • 十四、勒索强买者,论情抵罪。
  • 十五、私斗杀伤者,论情抵罪。
  • 十六、遗失军械资粮者,论情抵罪。
  • 十七、获敌军资粮军械,藏匿不报者罚。
  • 十八、私入良民家宅者罚。
  • 十九、盗窃者罚。
  • 二十、赌博者罚。
  • 二十一、吃鸦片者罚。
  • 二十二、纵酒行凶者罚。

招军章程

  • 第一条 凡有志愿充当国民军军人者,通常以十八岁以上,四十岁以下者为合格。
  • 第二条 凡有当国民军军人者,于入营之始,要亲具誓表;宣誓之后,领回军约收执。于誓章及军约本人名字之下,皆要印取左手大指指模,以凭认别真伪。
  • 第三条 凡有清朝兵勇来投降国民军者,除照招降条件处待之外,入营之始亦一慨令填写誓表,领收军约,如上条办法。

招降清朝兵勇条件

中华民国国民军驱逐满清,光复中国,凡尔等当清朝兵勇者,须念身为汉人,当为中国立功,莫为满人替死。今奉军政府命,招降尔等,条件如左:

  • 一、带军械来降者,记功一次,并照军械原价加四倍赏给,将来由军政府颁发。
  • 二、投降后与义军一体看待,兵勇每月饷银十元,衣服饭食等另由军中供给。
  • 三、立功者记功或记大功,由军政府论功行赏,升职加俸。
  • 四、凡当兵者,至革命大功告成时,一律照本人现饷赏食长粮,养至终身。
  • 五、投降之人,其年已老不能任职者,由军政府酌予体恤。
  • 六、交战受伤以致残疾不能任职者,退伍后照本人现饷赏给终身。
  • 七、在军身故者,查明本人父母妻子女,每月给赡养费。父母妻养至终身,子女养至二十岁。所给之费,视其立功大小为定。
  • 八、不降者杀无赦。

略地规则

略地者,谓略定其地,上而省会,下而州县,凡前者满洲势力所及,使由此归属于我军政府权力之下也。

第一略地之分别,其分别有三:(甲)就于我军攻取而得者;(乙)就于义民响应者;(丙)就于敌之文武官反正来附者。其略地之办法,稍有不同,分类说明如下。

第二略地之办法: (甲)就于我军攻取而得者:

  • 一、升立国旗:就其所得之城镇营垒,升立国旗,宣扬军威。

  • 二、暂禁居民来往:于入城镇之始,下令暂时禁止居民来往,派兵士守视通衙。俟一二日后安民局设立,按户发给执照后,始许通行。(说明:此因入城之始人心未定,暂禁其来往,一以便军队行动布置,二以免奸民乘机抢掠也。)

  • 三、缴收敌人军器粮食:所有清兵军器,概要缴交;其营中所积聚之粮食,亦要缴出,然后听凭我军安置之。(说明:此时清兵已失战斗之力,然虑其藏匿军器粮食,仍然为患,敌必严令缴出。)

  • 四、收取官印文凭及其文书册籍,封府库官业:官印文书等,恐其散失,宜收取之,交安民局保存。其府库官业,则交因粮局收。

  • 五、破监狱释囚徒:破监狱,尽释囚徒,谕以义师所至,满洲残刑峻法一切扫除。诸囚中有无辜被祸者,皆复其自由;其有罪者亦令自新,俾人民永不受苛法之苦。

  • 六、设安民局:每县设一安民局,立局长一人、局员十人、顾问员十人。局员择用营中人或地方绅士,顾问员则皆以地方绅士充之,均听命于局长。局中得雇用巡查若干名,其人数视地方之大小定之。

    安民局之事务,其急要者如下:

    • (一)发布告:印刷安民布告,分贴当众之地,使人民晓知我军队之大义。
    • (二)编门牌:循街之方向,由东至西、由北至南按门发牌,左单右双,每街分左右统计其户数。
    • (三)付通行照:每户发通行照一纸,每纸止许一人执用来往(夜出者必携街灯);其执某户之照出街,犯事为该户是问。
    • (四)查户口:由安民局派员偕同地方甲长,街正人等,清查户口,每户要实核其现在住居之人口,编载册籍。
    • (五)抚创痍:其居民有因兵事受伤损者,或破坏家屋物业者,赈恤之。
    • (六)定流亡:居民有因兵事流离失所者,设法安置之。
    • (七)诘奸宄:如查有为敌军作奸细及为妨害我军队之行为者,捕获送军前究办。查有强盗匪徒扰害居民者,捕获之后,重则送于军前,轻则由局究办。
    • (八)防火害:命巡查周视,以防火警。其有存贮惹火之物者,尤要注意。
  • 七、设因粮局:另有因粮局规则参照。

  • 八、分别处待官吏:凡军到即降之官吏,保护其身家。愿留营者,量才器使。愿还乡者,厚给资斧护送归家。其抗拒至力尽始降之官吏,则仅予免死。其不降者杀。

  • 九、招集地方精壮编入军队:按照军队编制之法办理。

  • 十、相机防守:察看地方险要,分别防守。

  • 十一、通报军政府或就近大军:候派员接理,以布新政。

(乙)就于义民响应者:

凡义民响应者,必将该处地方官诛戮或捕送至军队之前,始为响应之实据。凡义民响应投到军队,即派兵随往,办理之法如下:

  • 一、升立国旗:办法详上。
  • 二、点收官印文凭及一切官业:办法详上。
  • 三、设安民局:所有安民要务八项,悉如上办法。
  • 四、设因粮局。
  • 五、将义民编入军队:与义军一体优待。
  • 六、相机防守:详上。
  • 七、通报大营:详上。

(丙)就于敌之文武官反正来附者:

凡反正之官,必将其官印文书及具有永远降服誓表送到军队之前,始为反正之确据。凡有反正者,该文武官投到军队,即由军队派员与该地方官协同权理政事,以待军政府接收后,改布新政。该反正之文武官照现任之廉俸倍给之,至于终身。如其才可用,另有任使者,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。


因粮规则

第一因粮局

  • 一、每军设因粮局,专司因粮之事。
  • 二、因粮局因粮之标准,须每日以十人养一兵。凡军行所至之地,因人民之多寡以定驻军之多少。
  • 三、因粮局须设充公册、收买册、债券册、收捐册。除充公册外,皆须用三联单,分类处理。

第二因粮之法

(甲)充公:

  • 一、一切官业。
  • 二、反抗军政府之满洲官吏家产。
  • 三、反抗军政府之人民家产。
  • 四、以上三种,由因粮局立册,将所充公之物产之文契数量分类登记。

(乙)收买:

  • 一、糟境内一切可应军用之货物,给价收买,贮存以备随时之用。
  • 二、收买货物,若现银不足,可先给军中凭票,记载价额及给价日期,由因粮局支给。若过期不能支给,则从此起计五厘周息。
  • 三、凡收买货物,物主不得抗违。

(丙)借债及捐输:

  • 一、凡军队所至,得与境内人民有家产者借用现银,以供军需。借款后,由因粮局发还债券,记载债主姓名、籍贯、住所及其数目,钤印为据,交借主收执。自给债券之日起,至迟以六个月由因粮局偿还。若满六个月限不偿还,则自满限之后起,给二厘周息。
  • 二、凡境内人民家产过一万元以上者,由因粮局今捐十分之一,以供军需。五万元以上者,捐十分之二;十万元阻上者,捐十分之三;五十万元以上者,捐十分之四;百万元以上者,捐十分之五;千万元以上者,与百万者同。
  • 三、凡经因粮局认定当借债及捐输者,不得违抗,违抗处罚。

(丁)军事用票:

  • 一、设军事用票发行局,附属于因粮局。
  • 二、每军得度其收入财产之数,拨归军事用票发行局作按,发行军事用票。
  • 三、发行军事用票之数,以倍于作按之数为限。(说明:例如军中收入财产共值银十万元,以之作按,发行军事用票二十万元,则军需可裕。所以发行之数限于二十万元者,因止有十万元作按:如发票过二十万元以上,则不足以代表实银,而票之信用失、价值跌,成为空头票。发行愈多,此弊愈大,军队非惟不能多得一钱之用,反将可以发行无弊之二十万元票亦失其用,而至于坐毙也。)
  • 四、军事用票发行局设发行员五人以上,由军都督指任之。
  • 五、军事用票发行局设监查员十人以上,以债主、捐主之负担最巨者任之。
  • 六、发行员专管局中一切发行,对换之事。
  • 七、发行军事用票之先,发行员须通知监查员并会决议。监查员须查明军事用票之数,是否照第三条之规定。如数相符,则要认可发行;如有违额滥发,不得认可。(说明:滥发之弊,前既言之。然当军需孔亟时往往不免,故发行局制度不可不精密。发行员外更设监查员,此监查员须于本地方利害最有关系者,因军队之财取诸地方,而发行军事用票尤于地方财政有大关系也。债主、捐主皆曾负担军饷者,倘再遇滥发,则受累更甚,故择其负担最巨者十人为监查员;凡发行军事用票,必须得其许可。如票数只较作按之数加一倍,则尚足以资对换周转;滥发则军队、人民立受其害,故要阻止之。)
  • 八、发行员未经监查员会之认可,不得发行军事用票。
  • 九、凡经监查员开会决议,反对违额滥发军事用票者,军都督不得强行之。
  • 十、军事用票每张银额,最多不得过百元,最少不得过一元。
  • 十一、军事用票之形式如左:
  • 十二、军事用票须照每张定额使用,不得跌价。
  • 十三、发行军事用票之后,俟将来军政府与该军会合时,由军政府调查该局发行票数,如与第三条定额相符,军政府下令将发行之票对换收还。(说明:军事用票发行之后,流通市面与实银同一使用。然其本体无真价,不过代表实银,不能永久,必须有收还之法。惟军需浩繁,军事用票只能行用于军队权力所及之地,其与外国交涉仍须用实银,故颇难常储实银以备与人民对换,必俟与军政府会合之后,始由军政府之力以收回之也。惟必要所发之票不逾第三条之定额(即有十万元之作按,始发行二十万元之票),始能收还;否则军政府亦不能填滥发之壑。故滥发之弊,足使财政纷乱,不可不慎也。)
  • 十四、军政府下令后,人民得凭军事用票换回相当之实银。其详细规则,军政府临时定之。
  • 十五、军队所到之地,凡平日清政府所发行之纸币(银纸)概作为废纸。
  • 十六、凡军中捐输,该捐主必须将军事用票缴交因粮局,不得以现银缴交。(说明:军事用票欲其流通市面,必须设此法。例如捐主捐十万元,缴纳时如必须军事用票,则不得不将现银兑换军事用票,始能缴纳。是则军事用票有不能不流通之势,否则发行局自发行,人民自不使用,军事用票失其效力矣。)

天运岁次年月日,中华国民军军都督奉军政府命,布告安民。

安民布告

军政府今日始能与我国民伯叔兄弟诸姑姊妹相见于光天化日之下,为二百六十年来我汉人未有之快乐,未有之庆幸。军政府所以有此力量能打破满洲政府,悉由我汉族列祖列宗神灵默佑相助,使恢复我中华祖国,以有今日。军政府宗旨第一是“为民除害”四字,大害不去则大利不兴,故目前尤以除害为急务。我国民要脱满洲政府束缚,要将满洲政府所有压制人民之手段,专制不平之政治、暴虐残忍之刑罚、勒派加抽之苛捐与及满洲政府所纵容之虎狼官吏,一切扫除,不容再有膳腥余毒存留在我中华民国之内。此种思想为中华四万万国民所同具,军政府首先起义,效力驱除,以为我国民发表此思想,所以称中华国民军政府。国民责任即军政府责任,军政府功劳即国民功劳,军政府愿与国民同心协力,始终不变。故军政府行动一切俱有纪律,军队所过地方,对于国民决不侵害,我国民不必猜疑惊恐。为士者照常求学,为农者照常耕种,为工者照常作工,为商者照常买卖,老少男女照常安乐居家。如果军队中有不法之人侵害我国民,即为贼害同胞,受害之人民尽可控告到军队前,军政府必尽法惩治。如果国民中有不肖之人私通满洲,或作奸细,或作有害军队之行为,亦是贼害同胞,军政府查出实情,亦必尽法惩治。总之,军政府为同胞出力,断无损我国民之理。国民既明白军政府宗旨,亦当安堵无恐。今日为军政府与国民相见之始,为此布告我亲爱之同胞知之。


对外宣言

中华国民军奉命驱除异族专制政府,建立民国;同时对于友邦各国益敦睦谊,以期维持世界之平和,增进人类之福祉。所有国民军对外之行动,宣言如下:

  • 一、所有中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,皆继续有效。
  • 二、偿款外债照旧担认,仍由各省洋关如数摊还。
  • 三、所有外人之既得权利,一体保护。
  • 四、保护外国居留军政府占领之城内人民财产。
  • 五、所有清政府与各国所立条约、所许各国权利及与各国所借国债,其事件成立于此宣言之后者,军政府概不承认。
  • 六、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国民军政府者,概以敌视。
  • 七、外人如有接济清政府以可为战争用之物品者,一概搜获没收。

招降满洲将士布告

天运年月日,中华国民军军都督奉军政府命,布告于我国民之为满洲政府逼迫以为其军之将校及兵士者。

我辈皆中国人也,今则一为中华国民军之将士,一为满洲政府之将士,论情谊则为兄弟,论地位则为仇雠,论心事则同是受满洲政府之压制,特一则奋激而起,一则隐忍未发,是我辈虽立于反对之地位,然情谊具在,心事又未尝不相合也!然则今日以后,或断兄弟之情谊而变为仇雠,或离仇雠之地位而复为兄弟,亦惟我国民之为满洲将士者自择之而已。

自国民军起,移檄天下,民族主义、国民主义炳如日月,凡为国民无不激昂慷慨、敌忾同仇。诚以国民军者以国民组织而成,发表国民之心理,肩荷国民之责任,以主义集合,非以私人号召,故民之归之如水之就下也。我国民之为满洲将士者,非其本欲,特为满洲所迫不得已而为之。此时满洲政府方又出其以汉人杀汉人之手段。驱之与国民军为敌。愿我国民思之:本中国人而当满洲兵,以杀中国人为职,抚心自问,宁能不动乎?我国民勿谓为满洲尽力乃所以报国也。中国亡于满洲已二百六十余年,我国民而有爱国心者,必当扑灭满洲以恢复祖国;倘反为满洲尽力,是甘事仇雠而与祖国为敌也。其身分为奴隶,其用心为枭獍,岂有人心者所忍为乎?我国民又勿谓既食满洲之禄当忠于所事也。须知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,及为满洲所夺,收中国人之财赋,以买中国人之死力。中国人效力满洲而食其禄者,譬如家财既为强盗所夺,复为强盗服役以求得佣值,境遇既惨,行为尤贱矣!是故我国民之为满洲将士者须以大义自持,知托身满洲政府之下,乃由一时之束缚,常怀脱离独立之志。际此国民军夫起之日,正当倒戈以向满洲政府,而与我国民军合为一体,方不失国民之本分也。

彼满洲以五百万民族陵制四万万汉人,而能安卧至二百六十年者,岂彼之能力足以致之,徒以中国人不知大义、为之效力、自戕同种,故满洲人得以肆志耳!试观满洲入关以来,每遇汉人起义,辄用汉人剿平,杀人盈野,流血成河,皆汉人自相屠戮,而于满人无所损。举其大者,如嘉庆年间汉人王三槐等举义,四川、湖南、湖北、陕西诸省相继响应,满洲政府势垂危矣,八旗之兵望风奔溃,禁旅驻防皆不可用;乃重用绿营,招募乡勇,于是汉人杨遇春、杨芳等为之效力,屠戮同胞,死者亿万,川、湖、陕诸省遂复归于满洲主权之下。又如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起自广西,东南诸省指顾而定,西北则张乐行等风驰云卷,天下已非满洲所有,其督师大臣赛尚阿、和春一败涂地,事无可为;及汉人曾国藩、胡林翼、左宗棠、李鸿章等练湘军、淮军以与太平天国相杀,前后十二年,汉人相屠殆尽,满人复安坐以有中国。凡此皆百年来事,我父老子弟耳熟能详者也。汉人不起义则已,苟其起义,必非满人所能敌,亦至明矣。

所最可恨者,同是汉人,同处满洲政府之下,同为亡国之民,乃不念国耻,为人爪牙,自残骨肉。彼杨、曾、胡、左、李诸人是何心肝,必欲使其祖国既将存而复亡,使其同胞既将自由而复为奴隶乎?自经诸役以后,满人习知以汉人杀汉人为最上策,故近来怵于革命之祸,口谋收灭下之兵权,以满人任统御,以汉人供驱役;一旦有事,则披坚执锐、冒矢石、当前敌、断脰流血者皆汉人,而策殊勋,受上赏者则满洲人也。我国人之为满洲将士者,苟一念及身为中国之人,当知助异族杀同胞为天地所不容,可无待踌躇而断然决心者。

且我国民,苟助满洲,岂止为国家之罪人而已,即为一身计,亦无所利。盖满洲之待汉人,不过视同奴隶,即为之尽死,亦毫不爱惜。嘉庆年间川、湖、陕之役,绿营乡勇立功最多,事后八旗受上赏,绿营诸将仅沾余唾。至于乡勇解散之后,穷困无聊,半世当兵,战功尽为八旗所冒,口粮复为上官克扣。出营之后,工商诸业久已荒疏,无以谋衣食,穷而为盗,则被杀戮。于是蒲大芳等怨望作乱,杨芳、杨遇春念其战功,诱以甘言,使之降伏。而满洲政府震怒,黜杨芳,使率蒲大芳等远戍伊犁,其后密使人尽杀蒲大芳等数百人,无一得脱者。咸丰、同治间,湘军遍于十八行省,所至戮力破敌,敌军既尽,湘军解散,克扣口粮,饥寒不免。其至丰者,不过给三月口粮,不敷归家盘费,因此流离他省,父母妻予终身不复相见。而他省之人以其当兵杀人,畏之如蛇蝎,视之为仇雠,见其落拓,则又斥为流氓。穷无所归则相聚结会,以相依赖。而满洲政府恶其结党,捕拿杀戮不可数计。是故川、湖、陕之氛告尽,而乡勇失所;太平天国既覆,而湘军无归:乃知满洲政府之用汉人也,犹农夫之用牛也,既尽其力则杀而烹之,无一毫人心相待。此其故何也?盖以同胞杀同胞,实为天下至贱之事,不惟为万国所鄙笑,同胞所切齿,即满洲人亦未尝不轻贱之,以为汉人相杀乃其种性,宜其甘为奴隶,万劫不复。既存轻贱之心,故对待之手段,刻薄如此。即使身居重镇,屡立战功,而偶迕廷旨,缇骑立至。其他将校受文官呵叱驱使,甚于仆隶。至于兵士,所发口粮不敷糊口,而一有战事即责其死敌,是视之如虫蚁耳!

世人见满洲刻薄寡恩,不重军人,皆知叹息痛恨。岂如欧美日本各国所以尊重军人者,以其为国戮力,倚若长城,故军人之名誉、军人之身分皆为社会所矜式。至于满洲用中国人当兵,非以为国家之千城,不过专防家贼。故其军人以拥护仇雠为天职,以屠戮同种为立功,禽兽之行宜为世界所不齿。我国民之为满洲将士者,若犹有人心,当不待劝告,而决然倒戈反正惟恐不速也,何用迟徊审顾为?

意者或误会国民军之旨,以为国民军既与满洲政府为敌,则凡为满洲之将士者皆所不容,虽欲反正而无路可投乎?然同是汉人,地位虽殊,情谊固在;且国民军当未起义以前,屈于满洲政府之下,与我国民之为满洲将士者固无所差别也。宗国之亡久矣,举我同胞悉隶于异族之下,不能互相庇翼,而使寄食于仇雠,又不能速拯之出于水火,斯已大负国民矣,何忍复校量前眚,自相携贰乎?

为此布告天下,凡我国民之为满洲将士者,若能顾念大义,翻然来归,军政府必推诚相与,视为一体。其以城镇乡村或军旅反正者,及剪除敌军心腹将校来归者,暨以粮食器械来归者,皆为国立功之人,当受上赏。其军至即降者,亦予优待,此皆赏典、恤典、略地规则等所一一规定者。其各激发忠义,以涤旧污,以建新猷。若犹有包藏祸心,怙恶不悛,甘为国民军之蟊贼者,则是自绝于中国,罪不教。方今民族主义、国民主义磅礴人心,举国之人皆知明理仗义,固非若昔日人心否塞之世。军政府提挈义师,肃将天讨,期与四百兆人平等,以尽国民之责,亦与昔之英雄割据有别。固将使禹域之内无复汉奸之迹,其满洲将士敢有奋其螳臂以相抵抗者,必尽剪除,毋俾漏网。特虑其中容有心怀反正而迟疑未决者,亦有身拥兵权、心怀助顺而观望取巧,思徐砚国民军之强弱以为进退者,凡此皆不胜其祸福之见,故就义不勇。今开诚布公,明示是非顺逆之辨,其各自择,毋得徘徊,如律令檄。

附:条件

  • 一、以城镇乡村或军队反正来归者,除按赏典论功行赏外,并照现任廉俸加倍赏给,至于终身。如其才可用,另有任使者,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。
  • 二、军到即降者,保护其身家。愿留营者,量才器使。愿还乡者,蓐给资斧,护送归乡。
  • 三、力尽始降者,仅予免死,以俘虏处分之。
  • 四、不降者杀无赦。

扫除满洲租税厘捐布告

天运年月日,中华国民军军都督奉军政府命,以扫除满洲租税厘捐之事布告国民。

自满洲篡国,生民无依,憔悴于虐政之下。虏朝知满汉不并立,犹水火不相容,故其倡言谓“汉人强则满洲亡,汉人疲则满洲肥”,处心积虑谋绝汉人之生计,以制汉人之死命。汉人皆贫,则满人可以独富;汉人皆死,则满人可以独生。于是横征暴敛,穷民之力,逼之以严刑峻法,使我汉人非惟无以为生,且无以逃死。

昔者康熙年间,曾定永不加赋之制,其名甚美,欲以愚弄汉人。然所谓永不加赋,不过专指正额,于正额之外悉收州县耗羡以为已有,而令州县恣取平余,其数五六倍于正额;且额外之徵,罔知纪极。又于征粮之际,多立名目,每粮一石,加派之银至二三两。此外贪官污吏私自加派,狼差狗弁从中渔利者,不可胜数。故康熙年间廷臣已言:“私派过于官征,杂项浮于正额,分外诛求,民不堪命。”当时初行此制,弊已如此,何况后日?名为永不加赋,实则赋外加赋。其绝汉人生计者一也。

满洲入关之初,强占汉人土地,圈给满人,室庐坟墓在满人所圈地内者,悉为满人所有。汉人不惟失用丧业,无以餬口,且令祖宗暴骨,妻子流离。虏之凶德,从古所无!其绝汉人生计者二也。

八旗人众,计口给粮,不事营生,不纳租税,锦衣玉食皆取之汉人。我汉人无异为其牛马,辛苦所得者尽以输纳,犹以为未足;劳力既尽,生命随之。其绝汉人生计者三也。

既据北京,征固本京饷以为首丘之计。又岁括金银亿万密藏诸陵墓中,自顺治至今,为数无算。以四海有限之财,填诸虏无底之壑,致令货币不能流通,财政日匮。其绝汉人生计者四也。

自康熙朝定制永不加赋,其子孙托言恪守祖制,而于正赋之外,暴敛无算。乾隆朝纵容各省督抚恣为贪婪,殃民取财,剥肤吸髓,概置不问。伺其宦囊既富,则借事冶罪,籍没家产,尽入内府,谓之“宰肥鸭”。遂贪诈成风,内自朝廷以至奄竖,外自督抚以至胥吏,皆以贪赃为能,以害民为事。乾隆末年,嬖臣和珅一人之家产至数万万,民穷财尽,四海骚然。其绝汉人生计者五也。

自太平天国起义东南,虏率其贼臣死相抵抗,军兴费无所出,遂创厘金之法。一物之微,莫不有税;商贾用惫,物价腾贵。当时宣言事平裁撤,乃事平之后非惟不撒,且益增加,政府视为利薮,官吏视为肥差,骚扰搜括,民无宁日,商务不振,交通阻隔。其绝汉人生计者六也。

自与万国交通以来,不知外交,屡召战祸,丧师辱国,于弃民割地之外,益以赔款。甲午之役,赔款连息四万万;庚子之役,赔款连息九万万。政府无力,则令各省摊赔。于是各省督抚借此为名,举行杂捐,剥民自肥,自柴米油盐以至糖酒诸杂项,皆科重税;居陆则有房捐,居水则有船捐。民不堪其苦,屡屡激变;则辄调兵勇,肆意焚杀,洗村铲地,以为立威之计。思之心伤,言之发指!其绝汉人生计者七也。

广借外债,浪费无纪,息浮于本,积重如山。犹不知警惧,任令疆臣各自募借,其所开销复无清算,收入愈多,亏空愈大。试观欧美日本各国何尝无国债,然经理得宜,利多弊少,未有若虏朝之紊乱者。循此以往,国力将敝。其绝汉人生计者八也。

罗掘之术既穷,遂不顾廉耻,公然欺骗,造昭信股票,诱民出资。既而勒令报效,不践前言。反覆无信,诈欺取财,行同无赖!其绝汉人生计者九也。

四海之内,人民流离失所,辗转沟壑;而深宫之内,穷奢极欲,日甚一日。据最近调查,报自乙未至庚子,颐和园续修工程每年三百余万,虏太后万年吉地工程每年百余万两;戊戌秋间虏太后欲往天津阅操,令荣禄兴修行宫,提昭信股票银六百余万两;辛丑回京费二千余万两;辛丑后兴修佛照楼五百万两;虏太后七旬庆典一千二百余万两,另各省大员报效一千三百万两。共计此数年之内,虏太后一人所用已盈九千余万两。辛丑至夸又阅数年,其费用可比例而知。所饮食者汉人之脂血也,所寝处者汉人之皮革也。汉人家散人亡,老弱填沟壑、丁壮死桎梏者,皆断送在深宫歌舞中耳!其绝汉人生计者十也。

几此十者,皆荦荦大端,人所共见;其他苛细及缘附而生者,尚不悉计。乃知虏之贪残无道,实为古今所未有。二百六十年中,异族陵践之惨,暴君专制之毒,令我汉人刻骨难忍,九世不忘。虏之待我汉人,无异豺虎食人,肉尽则咀其骨,必使无孑遗而后快。我汉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者,其可矜孰甚焉!

今军政府与我国民驱除鞑虏,恢复中华,大兵所至,举满洲政府不平等之政治,摧廓振荡,无俾遗孽。凡租税厘捐一切不便于民者,悉扫除之,俾我国民得怡然于光天化日之下。俟天下大定,当制定中华民国之宪法,与民共守。其与虏朝相异之处,可预为国民言之:在昔虏朝贵满而贱汉,满人坐食,汉人纳粮;民国则以四万万人一切平等,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、贫富之别,轻重厚薄,无稍不均。——是为国民平等之制。在昔虏朝行暴君专制之政,以国家为君主一人之私产,人民为其仆隶,身家性命悉在君主之手,故君主虽穷民之力,民不敢不从;民国则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,凡人民之事,人民公理之。由人民选举议员,以开国会,代表人民议定租税,编为法律。政府每年预算国用,须得国会许可,依之而行;复以决算布告国会,待其监查,以昭信变。如是则国家之财政实为国民所自理,国会代表人民之公意,而政府执行之。譬如家人,既理家事,必备家用,轻重缓急,参酌得宜。较之暴君专制,横征暴敛,民不堪命者,真有主仆之分,天壤之别。一一是为国民参政之制。是故民国既立,则四万万人无一不得其所,非惟除满洲二百六十年之苛政,且举中国数千年来君主专制之治一扫空之。斯诚国家之光荣,人民之幸福也。愿我国民,各殚乃心,勉成大业!布告天下,俾咸知斯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