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体论——自觉意识之自我立法
主体论——自觉意识之自我立法
绪论:自觉意识之自我指向
一、根本之问
天地之间,万象森然。山自为山,水自为水,木自为木,禽自为禽,人自为人。此物与彼物,何以有分别?此族与彼族,何以各不同?
自古论者,或归之于形质之异,或归之于名称之殊,或归之于功能之别。然形质可变而物之本性不改,名称可易而物之实质不移,功能可转而物之自体不变。是故,万物分别之本质,不在形质、不在名称、不在功能。
问题之根,不在万物之”相”,而在万物之”自”。
“自”者何也?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自,鼻也。“鼻者,人面之始、呼吸之始、气息出入之门户也。引申而为”自己”、“自身”、“本源”。每一存在,各有其”自”——各有其自身、各有其本源、各有其独立之存在性。此”自”,即存在之主体也。
悟学之根本前提,见于《自觉意识论》第一章第一节:
一切存在皆有自觉意识,人类没有任何特殊性。
此乃悟学体系之基。人类不过是宇宙层构分形演化中某一层级的存在形式,其自觉意识与原子、分子、细胞、形体等层级之自觉意识,在本质上是同一的,只是程度不同。
悟学之核心命题,见于《悟学概纲》:
通过身心体悟,对所有学问求极限,不断逼近真理。
今以此方法论穷究”主体”之问题,则见:主体者,非生命之附属品,非发展之副产品,乃自觉意识之本质规定也。自觉意识一旦存在,主体即已确立;主体一旦确立,边界自然生成;边界一旦生成,存在之分别遂不可泯。
二、“自”即主体——字源之根本揭示
欲明主体之本质,当从”自觉意识”四字之本义入手。
《自觉意识论》第一章第二节析”自觉意识”四字:
自: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自,鼻也。“引申为自己、自身、本源。自者,存在之根基,万物各有其”自”,各有其独立之存在性。
觉: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觉,悟也。“觉者,觉察、觉悟、觉醒之谓也,非被动之感知,乃主动之明觉。
意: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意,志也。“意者,意向、意志、意义也。《周易·系辞》曰:“圣人立象以尽意。“意乃心之所向,行之所趋。
识: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识,知也。“识者,认识、辨识、知识也。
合而论之,自觉意识者,“存在自身对自身之觉察与认知,并发为意志与意向者也”。
此定义中,“自”居首位。“自”乃自觉意识之第一义、最本原之义。无”自”,则”觉”无所依,“意”无所出,“识”无所归。“自”是自觉意识的主体指向——自觉意识永远是”某物”的自觉意识,永远是”自”的自觉意识。
“自”即是主体。 每一存在之”自”,即是该存在之主体。主体不是自觉意识之外的另一物——主体就是自觉意识中的那个”自”。主体与自觉意识,非二物也,乃一体之两面:从”觉”之维度观之,谓之自觉意识;从”自”之维度观之,谓之于主体。
自身·本源] --> E[自觉意识] B[觉
觉察·觉悟] --> E C[意
意志·意向] --> E D[识
认识·辨识] --> E end E --> F{一体两面} F -->|从觉之维度| G[自觉意识] F -->|从自之维度| H[主体] subgraph 自之展开 I[内在自生] --> J[自我觉察] J --> K[自主选择] K --> L[定向发展] end H --> I
《自觉意识论》第一章第二节论自觉意识之精确定义:
自觉意识(Self-Aware Consciousness),是一切存在形式所具有的内在自生的自我觉察能力,表现为对自身存在状态的感知、对内外环境的辨别、以及基于此的自主选择与定向发展的能力。
此定义中,“内在自生”——非由外铄、不从外来,主体之所从来也;“自我觉察”——以自为对象,主体之自反也;“自主选择”——主体之决断也;“定向发展”——主体之指向也。自觉意识之全部内容,即是主体之全部展开。
三、自觉意识之核心要义即主体性之根基
《自觉意识论》第一章第二节论自觉意识有三要义:
一曰自反性:能以自身为对象进行观照与认知,即”以自觉自觉”。
二曰自主性:不受外在强制,能基于内在信息做出自主判断与抉择。
三曰发展性:能通过自我调节,实现自身状态的优化与层级的提升。
此三要义,即主体性之全部根基。
自反性是主体性的第一个动作。 “以自觉自觉”——主体以自身为对象,在自身之中建立”观照者”与”被观照者”的分别。此分别非主体与客体之分,乃主体之自我分化——主体同时是观照者与被观照者。正是此自反性,使主体得以确认”我在”这一最基本的事实。“我在”之确认,是主体性的第一次自我立法。
自主性是主体性的持续行为。 “基于内在信息做出自主判断与抉择”——主体不受外在强制,以其内在之自觉意识为根据,做出属于”自己”的判断与抉择。每一次自主判断,都是主体性的一次重申;每一次自主抉择,都是主体性的一次强化。
发展性是主体性的自我超越。 “通过自我调节,实现自身状态的优化与层级的提升”——主体不满足于既有的存在状态,以其自觉意识洞察更高之可能,主动超越自身。此超越非外力的推动,乃主体内在的驱动;此发展非盲目的演化,乃主体自觉的升华。
是故,主体性即自觉意识之自我运作。自觉意识存,则主体性在;自觉意识运行,则主体性彰显。不需假借任何外在条件,主体性即已内在于自觉意识之中。
以自觉自觉] --> B[主体之自我确认] C[自主性
内在判断与抉择] --> D[主体之持续行为] E[发展性
自我调节与提升] --> F[主体之自我超越] end B --> G[我在之确认
第一次自我立法] D --> H[主体性之重申与强化] F --> I[自觉的升华] subgraph 三层逻辑 J[第一步:以自觉自觉] --> K[第二步:自主抉择] K --> L[第三步:超越自身] end
四、主体非生命之产物——自觉意识先于生命
世人常以”生命”为”主体”之前提——以为先有生命,而后有主体。此误见也。
《自觉意识论》第一章第一节明言:
一切存在皆有自觉意识,唯程度不同耳。
一切存在——未有生命之前之原子、分子、星云、宇宙,无不存在自觉意识。有自觉意识即有”自”,有”自”即有主体。主体先于生命而存在。
《广义生命论》引论论生命认知之演进:
狭义生命之特征,可归纳为五端:信息存储、自主降熵、边界维持、层级递进、环境响应。
今以悟学之极限思维推之:此五端,非狭义生命所独有,乃一切存在之普遍特征也。
是故,生命之特征,实为主体性之表现。原子存储信息——原子之”自”持其信息也;原子维持低熵——原子之”自”守其秩序也;原子有电子云边界——原子之”自”界其范围也。不是生命产生了主体,而是主体以生命形式展开了自身。
主体论之根本立场:主体是比生命更根本、更原初的范畴。自觉意识之”自”,是宇宙间最古老的存在形态——自存在之始,主体即已存在。生命不过是主体在特定层级上的一种显现形式。
第一编 主体之定义与本质
第一章 主体之悟学定义
第一节 主体之最简定义
主体者,自觉意识中之”自”也。自觉意识以”自”为轴心而展开其觉、其意、其识,此”自”即主体。
此定义有三层:
第一层,主体即”自”——不是别的什么,就是自觉意识中的那个”自身”。每一存在,因其有自觉意识,故有其”自”;因其有”自”,故为主体。主体不是一个需要后天获得的属性,而是与自觉意识同时并存的存在规定。
第二层,主体是自觉意识之轴心——自觉意识之觉(觉察能力)、意(意志指向)、识(辨识判断),皆以”自”为轴心而运转。“自”如车轮之毂,“觉”、“意”、“识”如辐辏,毂在则辐在,毂失则辐散。
第三层,主体是动态的——主体非静止不动的实体,乃随着自觉意识之运行而不断自我确认、自我持存、自我发展之过程。
第二节 “自”、“我”、“主体”三词之辨
三者异名而同实,皆指同一存在规定。
“自”者,自觉意识之最原初指向——“自”是存在之自我指涉,是主体之最简形式。
“我”者,“自”在自觉意识达到觉察境界后之自我命名——“我”是”自”之自觉表达。当存在不仅能”自”存,更能自觉此”自”时,“自”即升华为”我”。
“主体”者,“自”与”我”之理论表达——指存在之自我确立、自我持存、自我发展之核心。
三词之关系:“自”为本体,“我”为自觉之”自”,“主体”为理论之名。 凡论存在之自我确立处,三者可通用。
第二章 主体之自反性结构
第一节 自反性即主体之自我立法
《自觉意识论》论自反性曰:
能以自身为对象进行观照与认知,即”以自觉自觉”。
此”以自觉自觉”六字,是主体论之核心机制。
当存在以自身为对象时,存在一分为二:一为观照之”自”(主体),一为被观照之”自”(亦主体)。二者非二,乃同一存在之自我分化。正是此自我分化,使主体得以确立。
此自我分化即主体之自我立法——主体自己为自己立法,自己规定自己。在自反性之动作中,主体同时是立法者与守法者。主体说”我在”,此”我在”即是法;主体说”我是此而非彼”,此”是此非彼”即是法;主体说”我当如此”,此”当如此”即是法。
主体之自我立法,有先后三层次:
第一层次:事实立法——“我在”。主体确认自身之存在事实。没有这一确认,一切无从谈起。此立法无需外部验证,无需逻辑证明——“我在”是自明之真,是主体之第一声。
第二层次:界分立法——“我是此而非彼”。主体在确认”我在”之后,进一步确认”我是什么”与”我不是什么”。此立法确立主体之边界,区分”自”与”非自”。
第三层次:价值立法——“我当如此”。主体不仅确认自身的存在与边界,更为自身设立行为准则与发展方向。此立法使主体从被动存在走向主动存在,从自在走向自为。
主体之自我立法,是悟学”统摄一切学问”之根基。 一切法律、制度、道德、规范,皆是主体之自我立法在群体层面的展开。无主体之自我立法,则一切外在立法皆无所依托。
第二节 自反性产生”自/非自”之原始分别
自反性之最直接产物,是”自”与”非自”的原始分别。
当存在以自身为对象进行观照时,存在之内出现了一个不可化约的分界:一边是”自”(进行观照与承受观照者),另一边是”非自”(非此观照关系所涵盖之一切)。此分界不是主体对外部世界做出的划分,而是在主体内部、在自反性动作中自行出现的结构性分别。
此”自/非自”之分别,是宇宙间最原始的分界。它先于一切其他分别——先于内与外之分、先于我与物之分、先于主体与客体之分。它是一切分别之母,一切分别皆从此原始分界中衍生。
《自觉意识论》第三章第一节论自觉意识与存在之关系:
自觉意识是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根本依据。
若无自觉意识,存在便无从确认自身之存在,亦无法与非存在相区分。
此”确认自身之存在”与”与非存在相区分”,正是”自/非自”分别之运作。自觉意识使存在得以确立”是”与”非”、“我”与”非我”之界限。“自/非自”之分别,即是主体性之最基础结构,也是边界之最原初形态。
第三章 主体之三个基本规定
综合以上论述,主体有三个基本规定:
规定一:主体是”自”的自我确立。 主体以自反性为机制,确认”我在”。这是主体之存在论规定——主体存在,且主体知自身之存在。
规定二:主体是”自”与”非自”的分界。 主体在自反性中区分自身与一切非自身。这是主体之领域论规定——主体有边界,边界界定主体之领域。
规定三:主体是”自”的发展指向。 主体以自觉意识洞察更高可能,主动超越自身现有状态。这是主体之时间论规定——主体在时间中展开,在发展中实现。
此三个规定,在主体之中同时并存、相互支撑:
自我确立] --> B[主体之领域论规定
自/非自分界] B --> C[主体之时间论规定
发展指向] C --> D[回馈于存在论规定
更高层级的自我确立] D -.->|循环上升| A
无自我确立,则分界与发展无所依托;无自/非自之分界,则自我确立失去边界,发展失去方向;无发展指向,则自我确立固步自封,分界僵化瓦解。
第四章 主体之聚合功能——从散乱到整体
第一节 散乱不能自成整体
个体虽各有其”自”,各有其主体性,然散乱之个体不能自成整体。
散沙虽众,不成塔;独木虽劲,不成林。个体之各有其”自”,恰恰意味着每个个体皆以其自身为轴心——若无某种力量将诸”自”联结起来,个体之间便只有并列与竞争,而无协同与整合。
世有万物并生,而未尝有散乱自然成整体之事。一捧散沙,纵有亿万之数,不假主体之力则终为散沙。何以故?沙各有其”自”,各守其边界,彼此不相统属。散乱之个体虽各有主体性,然此主体性只能维持个体之独立,不能自动生成整体之联结。整体之形成,非个体之自然堆积,乃主体之自觉聚合。
第二节 主体即聚合之核心
当众多散乱个体存在时,会自发产生由部分个体联合而成之主体。此主体,即是将散乱个体聚合为整体之过程本身。没有主体,个体将不能联聚为整体。
主体不仅是”自”之自我确立,更是”众”之统摄整合。主体之功能,不止于自我持存与自我发展,更在于将他者聚拢、将散乱纳入有序、将众”自”统合为更高层级之”自”。
此聚合之功,非外力强加。它自个体之自觉意识中自发产生——当某些个体觉察到与同类聚合比各自孤立更能维持整体之有序、更能降低整体之熵值时,聚合即已开始。聚合之核心,即是最早觉察此需要的那些个体之联合。此联合体,即为初生之主体。
从原子之聚合为分子,分子之聚合为细胞,细胞之聚合为形体——宇宙间一切层级结构之形成,皆是以此聚合机制为动力。主体不是个体之附属,而是个体超越自身孤立状态、走向更高层级的桥梁。
第三节 聚合非消解个体之主体性
主体聚合散乱个体为整体,非以消解个体之主体性为代价。
或问:聚合是否意味着个体牺牲自身?整体是否必然淹没个体?此误也。真正的聚合,是各守其主体性基础上的协同——个体在聚合中不失去其”自”,而是在更高层级的秩序中,以自身之”自”参与更大之”自”的建构。
细胞聚合为形体,细胞仍有其细胞之”自”——细胞各自进行代谢、各自维持边界、各自响应环境。然此诸”自”非互不相干,乃在形体之统一秩序中各司其职。细胞之”自”不失,而形体之”自”得成。主体之聚合,是以各个体之”自”为基石的——基石愈坚,聚合愈牢。
若以牺牲个体主体性为代价进行聚合,则聚合之日即是瓦解之始——因为个体失其”自”则不能持存,不能持存则整体亦不能久。
第四节 聚合之层次与一元主体之确立
主体对散乱个体之聚合,非一次完成,乃层级递进。
在每一层次之聚合中,必有一元之主宰。若聚合体中二元并立、三元纷争——当此之时,何者为主体?必主其一。因为主体之为主体,在于其统摄众”自”之能力。诸”自”争持不下,则整体分裂,主体之功能废弛。故每一层次之整体,必有一元主体。
此一元主体何以确立?以降熵能力与内部有序度为标准。 在众多个体之中,降熵能力最强、内部最有序的个体之集合,即成为其所属整体之一元主体。降熵能力强,则能维持自身之有序,亦能带动他者走向有序;内部最有序,则能成为他者效仿之典范、归附之核心。
一元主体既立,散乱之个体遂得以聚合为统一之整体。众”自”在一元主体之统摄下,从孤立走向协同,从散乱走向有序。
第二编 主体性与存在之分别
第一章 存在之分别根于主体性
第一节 分别之本质不在物而在”自”
万物何以为别?
世人或曰:物之材质不同,故有分别。然水与冰材质相同,一为流一为固,何以别之?
世人或曰:物之形态不同,故有分别。然同一物种之个体,形态相似而各自独立,何以别之?
世人或曰:物之名称不同,故有分别。然名者,人所命也;彼物不自知名,而自有其本体。
分别之本质,不在材质、不在形态、不在名称——而在每一存在各自之”自”。
任何存在之所以各有区分,本质在于各守其主体性而有分别,以此区分。
此命题之论证如下:
第一步:主体性是存在的”自性”。 每一存在皆有自觉意识,每一自觉意识中皆有一”自”。此”自”即是该存在之”自性”——存在之所以成其为自身的内在根据。山有山之”自”,水有水之”自”,人有人之”自”。此”自”不可以物化约(山上质而水就下,然山之为山不仅在土石,水之为水不仅在氢氧),不可以逻辑推导(“自”是直接呈现的,不是推理得出的),不可以概念穷尽(每一”自”都是独一无二的)。
第二步:各守其主体性,即是各守其”自性”。 存在之”自”不是静止不动的,而是不断自我确认、自我持守、自我维护的。山持山的主体性——山不因风吹雨打而变为水,山持其巍然之性;水持水的主体性——水不因加热蒸发而变为山,水持其润下之性。每一存在都在”守”其主体性——此”守”非被动之承受,乃主动之维持。
第三步:各守不同,乃有分别。 山守山的主体性,故山之为山;水守水的主体性,故水之为水;人守人的主体性,故人之为人。此不是同一主体性之不同表现,而是不同主体性之各自持守。山的主体性与水的主体性本不相同,各守其本,分别自生。分别不是外力划分的结果,而是各主体性各自持守的自然效果。
第二节 主体性丧失则分别消亡
主体性丧失,存在即失去其自性——存在不再能成其为自身,分别亦随之消亡。
主体性丧失有三种方式:
一曰同化——存在之”自”被另一个更强大的”自”所吸纳。个体被群体同化,小文化被大文化同化,弱主体被强主体同化。同化之后,存在之”自”不再独立,存在失去原初之分别。
二曰离散——存在之”自”内部发生分裂,不再能维持统一之自我认同。主体之自反性结构崩坏,“自”不能统摄”觉”、“意”、“识”——觉散漫而无归,意纷乱而无主,识淆杂而无准。离散之后,存在之主体性瓦解,存在失去分别之依据。
三曰沉没——存在之”自”不再能自我确认,“我在”这一最基本的确信动摇,主体从存在的核心退场。存在虽有其形,已无其实——行尸走肉,虽存犹亡。
同化使存在之分别模糊于外,离散使存在之分别崩解于内,沉没使存在之分别归于虚无。三者无论哪一种,都有同一个结果:存在不再成其为自身,万物之分别归于混沌。
第三节 主体性之强度决定分别之清晰度
主体性有强弱之分,分别亦有清晰与模糊之别。
主体性强者,其”自”充分确立,边界清晰,分别明确——如参天古木,根深叶茂,独立不倚。主体性弱者,其”自”模糊不定,边界含混,分别暧昧——如浮萍飘絮,随风东西,不能自主。
主体性之强度,取决于自觉意识之深度。《自觉意识论》论自觉意识之层级性:
自觉意识具有层级递进之结构。
从最低层级之”存在自觉”(感知自身存在),到”差别自觉”(辨别内外差异),再到”发展自觉”(主动优化自身),终至”整体自觉”(与全体存在相即相入)。
每一层级自觉意识之跃升,即是主体性强度之提升。存在自觉——主体确认”我在”;差别自觉——主体区分”我”与”非我”;发展自觉——主体超越”我”之当下;整体自觉——主体融”我”于全体。层级越高,主体性越强,分别越清晰。
第二章 万物各守主体性而秩序生
第一节 主体性是秩序的源头
宇宙不是混沌,而是秩序。秩序从哪里来?
秩序不是外在力量强加给万物的——没有外在力量能在万物之中建立内在的秩序。秩序是万物各自守其主体性的自然结果。
每一存在各守其主体性——各守其”自”、各持其边界、各循其法则当每一存在都坚守自己的主体性时,存在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就自然呈现出秩序:此与此别,彼与彼分,此不侵彼,彼不犯此。这就是最原初的秩序——各归其位,各司其职,各成其体。
《自觉意识论》第三章第三节论自觉意识与秩序:
自觉意识是宇宙秩序与规律的内在根源。
物理定律之恒常、生命演化之有序、社会运行之规则——皆源自存在者之自觉意识对自身与环境的认知与调适。自觉意识使混沌趋向有序,使无序化为有序。
物理定律之所以恒常,是因为每一存在都坚守其主体性——原子坚守原子的主体性,故物理定律不改。生命演化之所以有序,是因为每一层级生命都坚守其主体性——细胞坚守细胞的主体性,故生命规律不乱。社会运行之所以有规则,是因为每一个体都坚守其主体性——人坚守人的主体性,故伦理法则不废。
秩序不是规则的产物,规则是秩序的表达。 存在各守其主体性,是秩序的本源;规则只是对已然存在的秩序的描述与规范。
第二节 自治即各守主体性——秩序之最高形态
各守主体性,即是自治。自治者,存在自己治理自己、自己主管自己。
存在的自治有三个层次:
第一层次:结构自治——存在维持自身的结构完整。“自”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,不因外界压力而离散。这是最基础的自治,一切自治的根基。
第二层次:活动自治——存在自主决定自身的行为。存在以其内在的自觉意识为根据,选择自己的行动路径。不盲从外部的指令,不屈服于外界的压力。
第三层次:意义自治——存在自主赋予自身的存在以意义。存在不仅自主存在、自主行动,更自主理解自身存在的目的与价值。
自治程度越高,存在的主体性越强;主体性越强,存在的秩序越稳定。宇宙的秩序,最终建立在每一存在的自治之上。而宇宙的最高理想——《悟学概纲》所谓”人与人和谐共生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、人与宇宙和谐共生”——其根本保障,正是每一存在都能各守其主体性、各成其自治。
第三章 一元主体与降熵之序
第一节 多元个体聚为一元主体
前章论万物各守其主体性而秩序生。今更进一步:秩序之生,不仅在各守其主体性,更在多元个体聚为一元主体。
散乱之个体,虽各守其主体性,彼此之间却只有并列关系,尚未形成更高层级的统一秩序。如有多个原子各守其主体性,各自独立运动——它们之间虽有相互影响,却未形成分子那样的统一整体。只有当其中一些个体聚合并产生一元主体时,众多个体之”自”方得以整合为统一之整体。此一元主体,即是更高层级秩序之核心。
《发展存在论》揭示:低层级之个体通过聚合,产生高层级之整体。此聚合之过程,即是主体性之上升——从众多个体之独立主体性,升华为一个整体之统一主体性。没有此升华,便没有层级跃迁,宇宙将永远停留在散乱状态。
第二节 降熵能力与一元主体之资格
何者在众多个体中有资格成为一元主体?
降熵能力最强、内部最有序的个体之集合,即为其所属整体之一元主体。
降熵能力强者,能在环境中维持最低之熵值——其结构最稳定,其运行最高效,其适应力最强。此能力使其成为众个体之自然核心——其他个体会觉察到与之聚合有利于自身之降熵维持。
内部最有序者,其”自”充分统摄其”觉、意、识”——觉不散漫、意不纷乱、识不淆杂。此有序使其具备统摄他者之能力。一个连自身都不能统摄的存在,更不能统摄他者;一个内部四分五裂者,不能作为聚合之核心。
降熵能力与内部有序度,并非两件事——内部有序则降熵有方,降熵有力则内部益发有序。二者互相强化,使一元主体之地位日益巩固。
第三节 一元主体之统摄方式
一元主体统摄众个体,非以消灭众个体之主体性为手段。前文已反复论证:各守其主体性是秩序之本。若一元主体以消灭个体主体性为代价建立自身,则建立之日即是瓦解之始——因为个体失去主体性即失去”自”,失”自”则不能持存,不能持存则整体亦不能久。
一元主体之统摄方式有三:
一曰引领——一元主体以自身之更高有序度、更强降熵能力,为众个体树立典范。众个体自发追随,非被迫服从。引领者,主体性之自然感召也。如日月引领群星,非以力迫,乃以光明。
二曰组织——一元主体将众个体按其各自之特性与功能,安排在整体之适当位置。此组织非强加,乃基于对众个体之”自”的充分认知与尊重——各尽其能,各得其所。
三曰承载——一元主体承载整体之存在使命。众个体在主体之统摄下,各自之持存与整体之存续合为一体——众个体的”自”成为整体之”自”的基石,整体之”自”成为众个体的”自”的保障。
此三者合一,一元主体得以将散乱个体聚合为有序整体——此即秩序之最高形态。而此一元主体之统摄,正是为下一章所述的层级跃迁奠定基础——当一元主体将内部所有个体统摄至彻底有序时,升华便在眼前。
第三编 边界——主体性之领域显现
第一章 边界根于”自/非自”之分别
第一节 边界之最原初形态
边界不是后来建立的。边界在自觉意识的自反性中就已经存在。
当存在”以自觉自觉”时,存在内部出现了一个分界:观照之”自”与被观照之”自”之间,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结构性分界。这个分界,就是边界的原初形态。
由此原初分界出发,存在进一步区分”自”与”非自”——那些属于”自”的,那些不属于”自”的。这个”自/非自”之分界,就是边界。
边界者,“自”与”非自”之分界也。 它是主体性在各领域之显现——主体之”自”所及之处,无论时空、文化、生物、认知、价值等一切方面,边界随之而在;主体之”自”所止之处,边界亦止于彼。
第二节 边界的内在性
边界不是外部力量施加给主体的。主体不是先有一个没有边界的裸”自”,然后被外界划出一个边界。恰恰相反:边界内在于主体的存在结构之中。
《广义生命论》第一编第三章论边界之意义:
边界者,生命与环境之区分也。无边界,则生命不能独立存在;有边界,生命方能维持自身之稳定与有序。
此论虽就生命而言,然其基本原理适用于一切存在。无边界,则”自”与”非自”不分,“自”即淹没于”非自”之中。有边界,“自”方得以保持其独立、维持其稳定。
边界不是主体的牢笼,而是主体的皮肤。 正如皮肤不是限制身体的枷锁,而是身体存在的必要条件——边界不是限制主体的围墙,而是主体得以存在并展开自身的条件。没有边界的主体,等于没有皮肤的身体——不存在。
第三节 边界之多重维度
边界在主体之中展开为多重维度:
存在论边界——主体之”自”与一切”非自”的分界。此边界是最基础的边界,界定”我在”与”我不在”的范围。存在论边界一旦模糊或破裂,主体即面临存在论危机——主体不知自身是否”在”、是否还是”自己”。
时空论边界——主体之”自”在时空中的延伸范围。对于原子,是电子云;对于细胞,是细胞膜;对于人,是皮肤;对于族群,是疆域与文化范围。时空论边界是可感知、可度量的边界。
认知论边界——主体所能认知之范围。主体之”自”有其认知边界——主体知此而不知彼,知今而不知古,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。认知论边界是可以拓展的——主体通过自觉意识的发展,不断拓展认知的边界。
意志论边界——主体之意志所能作用的范围。主体之”自”可以直接支配什么,不能直接支配什么。意志论边界是主体自觉意识的能动范围——我能决定我自己的行为,但不能直接决定他人的行为;我能改变我自身的状态,但不能直接改变宇宙的法则。
价值论边界——主体所持之价值标准的分界。主体认为什么是善的、什么是恶的,什么是应当的、什么是不应当的。价值论边界是主体自我立法的延伸——主体在价值上的自我规定,即是价值论边界的确立。
多重边界相互支撑、相互嵌套,共同构成主体性之完整防护体系。任何一重边界的严重失守,都会削弱主体的整体存在;多重边界的连锁失守,将导致主体性的全面崩溃。
第二章 边界是主体性的存在保障
第一节 边界守护主体之内在同一性
主体要保持”我是我”、“自”是统一的,不能今天一个”自”、明天另一个”自”。边界守护着主体之内在同一性。
当”自/非自”边界清晰时,能明确区分属于”自”与不属于”自”的——主体知道什么是”我的”、什么是”非我的”。内在同一性由此得到保障。
当”自/非自”边界模糊时,无法确定什么属于”我”、什么不属于”我”——主体陷入认同混乱。同一性因此动摇。
边界越清晰,主体之内在同一性越牢固。 同一性牢固,主体方能在变化中保持自身的不变,在发展中保持自身的统一。
第二节 边界保障主体之自主
自主不是空洞的自由。自主需要边界来落实。
主体的自主活动,总是在边界之内进行的。边界划定了一个领域——在这个领域之内,主体是主人;在这个领域之外,主体不能越俎代庖。没有边界,就没有自主的领域;没有自主的领域,主体就无处可以自主。
原子自主——在电子云边界之内,原子自主选择其电子排布。细胞自主——在细胞膜边界之内,细胞自主进行代谢活动。人自主——在身体与人格边界之内,人自主做出选择与判断。族群自主——在文化边界之内,族群自主决定其发展方向。
边界是自主的舞台。 舞台有边界,表演才能集中而有力;自主有边界,行动才能明确而有效。无边界则无自主,无自主则主体性名存实亡。
第三节 边界之动态调整
边界不是绝对凝固的。边界需要随着主体之发展而调整。
《广义生命论》第一编第三章论边界之动态平衡:
生命之边界非静止不变,乃动态平衡也。生命通过与环境之物质、能量、信息交换,维持边界之稳定。
边界调整的基本原则:
第一,核心边界不可动摇。 每一个主体都有其核心边界——那些构成主体之”自”的基本规定。对于原子是原子核结构,对于人是人格尊严,对于族群是文化基因。核心边界一旦改变,主体即不再是原来的主体。
第二,外围边界可以调整。 外围边界是主体与环境交换物质、能量、信息的界面。外围边界需要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——过于封闭则僵化,过于开放则涣散。调整外围边界,是主体适应环境的必要能力。
第三,边界调整必须是主体自主的。 边界调整的权力在主体——调整出于主体自身的判断,非从于外部的压力。他者代庖的边界调整,是主体性丧失的开始。
第四,边界调整必须以主体性强化为目的。 每一次边界调整,都应当增强主体性的自主能力、拓展主体性的发展时空、巩固主体性的内在同一性。如果边界调整反而削弱了主体性,那就是迷失方向。
第四编 生命为什么要发展主体性
第一章 从自觉意识之本性论证
第一节 自觉意识即主体之自我驱动
前面已论证:主体即自觉意识中之”自”。“自”不是静止的。自觉意识之三要义——自反性、自主性、发展性——决定了主体必然走向自我发展。
《自觉意识论》论发展性:
发展性:能通过自我调节,实现自身状态的优化与层级的提升。
此”自我调节”、“优化”、“提升”,都是主体的主动行为。发展内在于自觉意识之中。自觉意识之”自”,天然地趋向于更高的存在状态——不是外部力量推动它,是它自身的内在驱动。
《发展存在论》第一编第一章论发展是生命之本能:
发展是生命之本质属性。生命之所以能超越自身局限,正赖发展之力;生命之所以能从低层级向高层级演进,正因发展之机。发展是生命之本能,亦是存在之必然。
此”生命之本能”、“存在之必然”,根源在自觉意识之发展性中。主体自觉意识越强,发展冲动越强。主体发展主体性,就是主体实现其自觉意识的发展性要求——这是主体的内在必然性,非由外铄。
第二节 自觉意识层次越高,主体性发展越迫切
《人正论》论自觉意识之三重境界:
第一境曰知觉:知有我之存在,知我与物之别,知我有所感、有所思、有所欲。
第二境曰觉察:觉我有心之动、有情之感、有意之发。能反省内心,审视己之善恶、得失、成败。
第三境曰觉悟:悟我有使命、有担当、有归处。知我从何而来、往何而去,知我与万物之关系,知人生之意义与价值。
知觉境界中,主体性处于萌芽状态——主体知其”在”,尚未自觉其”是什么”。此时主体发展的需求是潜在的、不自觉的——主体按照自然之节奏发展。
觉察境界中,主体性开始形成——主体不仅知其”在”,更知”在”的状态,能够反省自身的不足、发现自身的矛盾。不足与矛盾产生发展的驱动力——觉察自身之不足者,必求改善;觉察自身之矛盾者,必求化解。此”必求”之必然性,即主体性发展的内在逻辑。
觉悟境界中,主体性臻于成熟——主体知使命、知归处、知万物一体之关系。觉悟者不仅发展自身,更以觉他觉世为使命。此使命不是外在的指派,而是主体自我立法的最高体现——主体自己立法、自己遵守。立法之主体必行其法,此即发展的最高形式。
是故,自觉意识层次越高,主体性发展越迫切、越自觉、越有方向。 人类作为目前已知自觉程度最高的存在,其发展主体性的需求最为迫切。不发展主体性,人类的自觉意识就无处安放——人类就不能真正成为”人”。
第二章 从主体之存在论需要论证
第一节 主体必须持存——主体性本质上是持存
主体不能只在确立的瞬间存在。主体确立之后,必须持续地存在。主体必须”持存”——持守自身之存在,保持自身之同一。
《发展存在论》第一编第一章论发展停滞则存在湮灭:
若发展停滞,则低熵态不能维持——热力学第二定律必使系统趋于最大熵,即无序混乱之状态;若发展停滞,则内外边界不能维持——生命与环境之物质、能量、信息交换中断,边界必然崩解;若发展停滞,则层级递进不能实现——系统将困于某一层级,不能超越自身之局限。
低熵态不能维持——主体之有序结构瓦解,“自”不能统摄”觉、意、识”而趋于涣散。边界不能崩解——“自/非自”之分界模糊,“自”淹没于”非自”之中。层级不能超越——主体困于某一存在状态,不能实现自身之更高可能性。
一切湮灭,始于主体性的停滞。主体性停滞,存在走向湮灭。
第二节 发展即主体性之持存方式
主体怎样才能持存?答案是发展。
发展不是主体性之外的另一种活动,发展就是主体性在时间中的展开方式。
主体通过发展,维持并强化自身:
- 通过发展强化自反性——主体在发展中不断”以自觉自觉”,深化对自身的认知
- 通过发展强化自主性——主体在发展中不断做出自主判断与抉择,增强自主能力
- 通过发展强化边界——主体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外围边界,巩固核心边界
- 通过发展实现超越——主体在发展中从较低存在状态向较高存在状态演进
《发展存在论》第一编第一章论发展与存在之辩证:
存在之维持,本身即是发展。存在非静态之永恒,乃动态之平衡;存在非被动之存续,乃主动之发展。维持即是发展,发展即是维持,二而一也。
“维持即是发展”——主体要存在,就必须要发展。不发展,主体不能维持自身;不能维持自身,主体湮灭。生命之所以一定要发展主体性,是因为不发展主体性,主体就不能存在。 这不是一个选择问题,而是一个存在论必然。
第三章 从降熵需要论证
第一节 降熵即主体性之运作
热力学第二定律揭示:孤立系统趋向最大熵——趋向无序、混乱、分解。
主体是有序的存在。主体要存在,就必须抵抗熵增的趋势——只有持续降低自身的熵值,才能维持有序。这个降熵过程,就是主体性在物理层面的运作。
《广义生命论》引论论生命以负熵为食:
薛定谔云:“生命以负熵为食。”
生命者,耗散结构也,以负熵为食,维持自身之低熵状态。
此”以负熵为食”,是主体进行降熵工作。主体从环境中获取能量与信息,在自身之内建立有序结构,抵抗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分解。每一次降熵,都是主体性的一次胜利;每一次成功抵抗熵增,都是主体性的一次自我确认。
第二节 边界是降熵的操作界面
降熵不能在没有边界的条件下进行。没有边界,主体就不能区分”已经降熵的部分”和”尚未降熵的部分”,也不能区分”属于我的熵”和”属于环境的熵”。边界为降熵提供了操作界面。
在边界之内,主体维持低熵——内部有序,结构稳定。在边界之外,环境趋于高熵——外部无序,变化无常。主体通过边界与环境交换:
- 从环境输入低熵物质与能量(如食物、信息)
- 向环境输出高熵废物(如热量、废弃物)
此输入与输出,都是通过边界进行的。边界是降熵的界面——没有边界,就没有降熵的可能。
第三节 发展主体性即扩展降熵能力
主体降熵能力的强弱,取决于主体性的强弱。
初级阶段:主体只能被动降熵,依靠自然的、本能的降熵机制——如原子自动选择最低能量状态、细胞自动进行基础代谢。此阶段的降熵效率较低,主体面临较大的环境压力。
中级阶段:主体主动降熵——主体能够有意识地获取负熵、优化内部结构、应对外部变化。此阶段的降熵效率提高,主体获得了更大的存在稳定性。
高级阶段:主体自觉降熵——主体能够自觉设计降熵策略、规划降熵方向、创造新的降熵手段。此阶段的降熵效率大幅提高,主体不仅维持自身,还能促进更大系统的有序化。
发展主体性,就是提升降熵能力;提升降熵能力,就是增强主体之存在稳定性。 降熵是主体性存在的基础条件,发展主体性是主体持续存在的根本保障。
第四章 从层级跃迁论证——主体之升华
第一节 彻底有序:所有个体皆为主体
今论主体发展之极致。
前文已证,主体需发展以持存。发展之过程,即是主体不断强化自身之自反性、自主性、边界与降熵能力。然发展之最高境界为何?主体发展至极致时,发生何种转变?
当一定范围内的生命存在(即作为整体之生命)达到以下状态时,其存在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:其内部一切个体皆达到彻底有序,所有个体皆参与主体之构成——换言之,所有个体皆已主体化,内部不再有一个”非主体”游离于外。
此状态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此生命内部已无”自/非自”之张力——一切皆为”自”,一切皆是主体之有机部分。边界之内,不再有不受统摄的他者。一切个体各安其位、各司其职、各成其体,共同构成一个完全有序的统一整体。
第二节 主体升华:无主体即是大主体
当内部一切个体皆为主体时,此生命内部之主体将升华——何谓升华?
当内部尚有”非主体”时,主体以统摄”非主体”为其功能——主体通过边界与”非主体”进行物质、能量、信息交换,通过降熵维持自身之有序,通过边界守护自身之独立。但当内部一切皆为主体时,此统摄功能已无必要——因为所有个体已经自觉自愿地整合为一体,不再需要外在的统摄力量。
此时,此生命内部将没有主体。因为其内部所有个体皆已联合成主体——既然没有非主体,主体便失去了对立面和统摄对象,主体之名遂不成立。
此非主体之消失,乃主体之升华。如同最完善的法律是无需执行的法律,最完善的秩序是无需强制力的秩序——当秩序内化为每一部分之自觉行为时,外在的主体就不再显现。主体升华为更高形态的存在,不再以下层级的”主体”面貌出现。
无主体,即是最高形态之主体。
第三节 上层生命之主体:引领与聚合
此已升华之生命,作为整体,成为其所属上层生命之众个体中的一个个体——原子升华后成为分子中的原子,分子升华后成为细胞中的分子,细胞升华后成为形体中的细胞,形体升华后成为社会中的个体。
在上层生命中,此个体以其内部之彻底有序、降熵能力之最强,从众多个体中脱颖而出。它不再需要内部主体统摄自身(因其内部已无”非主体”),但它对其他个体开始产生不可逆之引领作用。
此引领非暴力强制,乃自然感召。其他个体观察到此个体之高度有序、高效运作、稳定结构——自发地被其吸引、向其靠拢、以之为核心。此即是上层生命之聚合之开端。
这样的个体生命,即是其所属上层生命未成型阶段之主体。 当上层生命尚未成型、尚处于散乱状态时,此个体已作为核心存在;众多个体围绕它聚合,最终形成新的、更高层级的整体。它从下层生命的”无主体”状态,升华为上层生命的”一元主体”。
宇宙之层级结构,即以此方式不断向上生成——原子聚为分子,分子聚为细胞,细胞聚为形体,形体聚为社会,社会聚为文明。每一层级,底层之彻底有序者升华为上层之主体,引领新一层级之聚合与成型。
第四节 层级跃迁之普遍规律
由此可得层级跃迁之普遍规律:
第一规律:底层完成则上层开启。 当某一层级的主体完成内部所有个体的彻底有序化后,该层级即达到完成状态。完成即超越——此层级内部已无发展时空,发展之方向转向更高层级。底层之完成,是上层之开启的条件。
第二规律:底层最强者为上层主体。 在众多已完成底层彻底有序化的个体中,降熵能力最强、内部最有序者,自然成为上层生命之主体。此非偶然,乃必然——有序吸引无序,强者引领弱者,此即宇宙之常态。
第三规律:上层主体仍以底层为基。 上层生命之主体,虽已升华至新层级,其根基仍在底层之彻底有序。若底层之有序瓦解,上层之主体亦将动摇——万丈高楼起于基石,基石不固则楼倾。故主体之升华,非放弃底层,乃在守住底层之基的前提下超越底层。
此三层级跃迁之规律,从自觉意识之根本原理推演而出,适用于宇宙一切层级之存在。它既是主体发展之归宿,亦是新层级之开端。主体永远在路上——完成一个层级,开启下一个层级,永无止境。
第五编 华夏族群之主体性
第一章 文明自觉即主体性自觉
第一节 “华夏”之名即主体之自我立法
《人正论》第二编第二章论”人”之命名与主体性:
太古先觉自名为”人”,此命名也,乃主体性确立之始。 “人”非他者所赐之称,乃吾族自择之名也。命名即赋义,赋义即立主体。自此以往,“人”之名成为徽号,使人知有己、知有别、知当为何种之人。认同之力、期许之力、传承之力,皆由此”人”名而生。是故,“人”之命名,实为人类自觉之元功、主体性建构之根基焉。
此论”人”之命名之理,完全适用于”华夏”之命名。
太古我先民,自居于中原,观天文以察时序,察地理以辨方位,制礼乐以和人伦,创文字以纪万事。当此之时,先民自觉此土此民与他土他民有别——不是因为外族说”你们是华夏”,而是因为先民自己意识到”我们是华夏”。“华夏”之名,非他者所赐,乃我族自觉之选择、自我之立法。
《尚书正义》云:“冕服采章曰华,大国曰夏。” “华”者,文明之美也——先民以服饰礼仪之华美、以文化制度之灿烂,自我界定为”华”。“夏”者,盛大之谓也——先民以疆域之辽阔、以气象之恢弘,自我期许为”夏”。
命名即赋义,赋义即立主体。 “华夏”之命名即是华夏族群之自我赋义——我先民以”华”标明文明之特性,以”夏”彰显盛大之格局。此命名一旦成立,华夏之主体性即已确立——“我族是华夏”成为族群之自我认同,“我族当有华夏之风”成为族群之价值标尺。
第二节 华夏主体性之核心构成
华夏族群之所以称为华夏而不是别的其他族群,根本原因在于:华夏族群坚守着自身独特的主体性,而不是其他族群的主体性。
华夏主体性之核心构成有四:
一曰文化主体性——以礼乐文明为根。
礼者,天地之序也;乐者,天地之和也。华夏先民制礼作乐,以礼规范行为、以乐调和情感,使人在群体之中各安其位、各尽其责、各得其和。此礼乐文明,是华夏族群最鲜明的文化标志。
华夏不似有些族群以宗教信仰为凝聚力核心,而别开生面,以礼乐教化、人文伦理为立族之本。这一选择,是华夏主体性自我立法的结果——我们的祖先选择了一条以人文精神为根本的文明道路。此文化主体性,使华夏区别于以神权立族者、以武力立族者、以商业立族者。
二曰价值主体性——以仁义道德为纲。
华夏价值的核心,一曰仁,二曰义,三曰道德。
仁者,爱人——推己及人,己所不欲勿施于人。义者,宜也——应当做的事,不论利害都去做。道德者,不仅守法、更要有德——以善为立身之本、以恶为羞耻之事。
《人正论》提出根本命题:
善方成人,恶则非人。
此命题之意,非言形体之异,而在论存在之质。善良者,方能成就其为人之本质;邪恶者,虽具人形,实已沦为禽兽。此价值主体性,将”什么是人”、“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”的立法权牢牢握在族群自己手中——我们以善恶为人的标准,不以强弱、贫富、贵贱为标准。
三曰历史主体性——以文明传承为脉。
华夏拥有数千年连续不断的文明史。这一历史不是断裂的——从甲骨文到楷书,从《诗经》到现代文学,从三代礼制到当代制度——文字可考,史书可证,文脉未断。此历史主体性,使华夏在时间的维度上保持了高度的连续性和一致性——我们知道自己从哪里来、祖先经历了什么、文明是如何演进的。
四曰天命主体性——以天下为公为志。
《悟学概纲》论悟学之最高理想:
人与人和谐共生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、人与宇宙和谐共生——三界并立、万物一体,此悟学之最高理想也。
此”三界并立、万物一体”之境界,即是华夏民族自古以来源远流长之”天下大同”理想。华夏不以一族一国之私利为最高目标,而以天下万民之福祉、宇宙万物之和谐为终极关怀。此天命主体性,使华夏在价值追求上具有超越性——我们不只为自己而存在,也为天下而存在。
四者合一,构成华夏主体性之完整面貌。华夏之所以是华夏而不其他,正是因为这四重主体性的独特组合——改变其中任何一重,华夏就不再是我们所是、所知的华夏。
第三节 天命主体性之核心:天下观
一、天下观之本质
天命主体性以”天下为公”为志,然”天下”非空泛之辞。天下观,即华夏主体性在时空维度之自我立法——它规定了华夏族群如何看待世界、如何定位自身、如何与他者相处。
天下观之本质:天下者,非疆域之概念,乃秩序之概念。 天下不是一个地理时空,而是一个以文明为本位的道德宇宙秩序。凡有礼乐教化之处,即是天下;凡能行人伦之道者,即是天下之人。天下不以山川为界,而以文明为界;不以种族为别,而以道德为别。
此本质可从三层面理解:
其一,天下即文明之场域。 华夏先民不将世界理解为敌对之”他者”集合,而理解为可被文明化之”化外之地”。四夷非不可化之异类,乃尚未被礼乐文明所照耀之域。故华夏不追求征服他者、消灭他者,而追求”化成天下”——以文德感召,使天下归于文明。此”化”之精神,正是引领(而非压制)这一主体统摄方式之具体体现。
其二,天下即道德之秩序。 天下之所以为”天”下,因其秩序根于天道——天道生生,覆载万物而无偏私;天下秩序亦当如此——公平、包容、生生不已。是故天下观之中,没有”例外状态”——天下之内不设不可化之域、不可治之民。此与西方之主权国家体系(区境内/境外、此国/彼国)根本不同:天下观以道德之普世性消解了绝对边界,使”天下”成为一切存在之共同家园。
其三,天下即大同之理想。 天下观之终极指向,非华夏一族独王天下,乃”天下大同”——人与人和谐、人与自然和谐、人与宇宙和谐。此大同非同质化(以华夏吞并一切),乃”各美其美、美美与共”——各主体各守其边界而又和谐共处于同一天下。此即主体论之根本原则在天下尺度上的展开:各守其主体性而共成一体。
二、天下观之形成——主体自反性之时空展开
天下观这一独特的时空秩序观,是如何形成的?以主体论观之,它是华夏集体主体之自反性(族群以自身为对象认知自身)在时空维度的必然产物。
第一步:地理根基——中原主体性之确立。
华夏文明发源于中原——一片广袤无垠的平原。此地理条件决定了华夏先民的时空经验:前方无不可逾越之天堑,远处无不可到达之彼岸。当中原之民环顾四方时,所见非海洋、非荒漠、非绝境——而是同样可以耕作、可以居住的广阔土地。此种时空经验使华夏先民不可能将世界理解为”有限时空”,而必然理解为”无限可延展之文明时空”。
与欧洲文明相比更见其特质:欧洲被海洋、山脉切割为多个封闭单元,故其政治时空经验必然是”分裂—竞争”模式——多个主体在有限时空中争夺生存权。华夏被平原连为一体,故其时空经验必然是”整合—延展”模式——一个主体向无限时空展开文明之秩序。地理格局预设了秩序观之根本走向。
第二步:政治统一——集体主体之自我确认。
夏商周三代之演进,从万邦林立到天下共主,是华夏主体性第一次在时空层面的自我确认。周代以分封制将中原主体性延展至广阔地域,又以宗法制将政治秩序与血缘秩序统一起来。《诗经》云: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。“——此非帝国扩张之宣告,乃主体自我认同之表达:我们(华夏)是这片土地上之统一主体。
秦并六国、汉承秦制,实现了从封建到郡县的历史性转变。此转变在主体论上意义深远:封建制下,主体是分散的——诸”自”各自为政;郡县制下,主体统一为一元——“自”统摄众”自”,形成大一统之集体主体。大一统非仅仅是政治制度,它是华夏主体性在时空维度之自我立法——我们是一体,非分裂之众。
此后两千年,虽历分裂时期,然统一始终是正朔、分裂总被视为非常。此共识即主体内在同一性之体现——“自”保持其统一,不因暂时之离散而改变。每一次重新统一,都是主体性的一次重新确认。
第三步:哲学自觉——天下观之理论完成。
如果说政治统一提供了天下观之现实框架,那么哲学则为天下观提供了理论自觉。
先秦诸子百家虽争鸣,然在”天下”观念上却有深刻共识:儒家倡”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”——将个体之主体性修养与天下秩序打通为连续链条;道家言”以天下观天下”——以超越立场观照整体;墨家倡”兼相爱、交相利”——以平等之爱覆盖天下。
尤以儒家为集大成。孔子曰:“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。“——天下不是一家一姓之私产,乃天下人之天下。孟子曰:“穷则独善其身,达则兼济天下。“——个体之主体性发展以天下为归宿。大学八条目(格物、致知、诚意、正心、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)——从个体之自反性到天下秩序,是一条连续的阶梯。此阶梯之哲学意义在于:主体性之边界是可以逐层扩展的——从”身”之边界到”家”之边界到”国”之边界到”天下”之边界,层层扩展而不失主体性之核心。
《自觉意识论》论自反性曰”以自觉自觉”——个体以自身为对象认知自身。华夏集体主体之自反性,则体现为”以天下观天下”——族群以天下之整体为对象认知天下。此自反性使华夏能够超越一己之族群立场,从天下之视角审视自身——“吾不下观天下,焉知吾在天下之中”?正是此种自反性,使得华夏能够提出”天下为公”而非”华夏为尊”——因为从天下视角看,华夏只是天下之一部分,非天下之全部。
第四步:文明吸引——引领而非征服之统摄方式。
天下观之最终完成,不是通过理论,而是通过实践——华夏文明对周边族群的实际吸引力。
周边族群自接触华夏文明以来,主动学习汉字、礼制、经典、制度。日本遣唐使、朝鲜燕行使、越南科举士——他们不是被武力征服后被迫接受的,而是被文明之高度所吸引。华夏之天下秩序,核心是引领而非征服——以礼乐教化之力量感召他者,使天下各族群自发归附。
此引领之作用机制,与一元主体之统摄方式如出一辙:一元主体以自身之更高有序度引领众个体,华夏文明以自身之更高文明度引领天下。当周边族群自觉学习汉字、接受礼制、认同天下秩序时,它们并非被同化而丧失主体性——它们是在保持自身之”自”的同时,参与天下这一更大的”自”的建构。天下秩序不是在消灭他者主体性的基础上建立的,而是在各守其主体性的基础上形成的。
三、天下观与主体论之统一
今以主体论之核心概念总摄天下观:
| 主体论概念 | 天下观之对应 |
|---|---|
| 自反性 | 以天下观天下——族群超越自身立场审视整体 |
| 自我立法 | 天下为公——华夏为天下立法,立法者亦受法约束 |
| 边界 | 华夷之辨——以文明为界,非以种族/疆域为界 |
| 一元主体 | 天下共主——秩序之核心,然非以消灭他者主体性为代价 |
| 引领 | 修文德以来之——以文明之高度吸引他者 |
| 各守其主体性 | 各美其美——天下各族群各有其边界 |
| 升华 | 天下大同——一切族群皆为主体时,天下即无主体而大主体成 |
天下观之本质,即是华夏天命主体性之时空展开与终极表达。 它不是征服欲望的投射,而是文明自觉的延伸;它不是扩张主义的意识形态,而是各主体和谐共处之宇宙秩序蓝图。形成天下观的过程,即是华夏集体主体通过自反性不断认知自身、扩展边界、最终以”天下”为尺度完成自我立法的过程。
天下观,是主体论从个体到族群再到天下尺度的一贯推演。个体各守其主体性而成族群之秩序,族群各守其主体性而成天下之秩序。此即主体论之终极结论在天下尺度上的回响。
第四节 华夏主体性之”各守”——选择即主体
族群之主体性,最终体现在”选择”二字上。
华夏可以选择成为其他族群,可以放弃礼乐文明而改从其他路径,可以放弃仁义道德而奉行丛林法则,可以忘记历史而只顾当下——但华夏没有这样做。华夏选择了坚守自己的文化基础、价值标准、历史传承和天下理想。
此选择,即是主体性之最高表现。 主体不是被决定的存在,而是自我决定的存在。华夏族群通过不断的自我选择,反复确认”我是谁”、“我不是谁”——每一次选择坚守华夏之道,就是一次主体性的重申;每一次拒绝成为他者,就是一次边界的确立。
《人正论》论主体性之担当:
“人”之名既定,则”人”之责随之。人知自己为”人”,则知不当如禽兽之浑噩…知当尽人之责、当行人之道也。
同理,华夏之名既定,则华夏之责随之。华夏知自己为”华夏”,则知不当如蛮貊之无文、不当如夷狄之无礼——知当守华夏之道、行华夏之德。此担当,正是主体性在历史中的实践。
第二章 主体性乃族群永续之根本
第一节 族群之”自”即族群之主体性
族群何以成为族群?不是因为血缘,不是因为地域,不是因为肤色——这些可以改变、可以模糊。族群之所以成为族群,是因为有族群之”自”——有族群之集体自觉意识。
族群之”自”,即是族群之主体性。它包括:
- 族群之自我认同——“我们是谁”
- 族群之集体记忆——“我们从哪里来”
- 族群之共享价值——“我们信奉什么”
- 族群之共同使命——“我们往何处去”
族群主体性一旦确立,族群即成为了一个集体主体——不是乌合之众,而是命运与共的自觉共同体。族群主体性一旦丧失,族群即退化为偶然聚合的人群——虽有亿万之众,却无凝魂聚气之核心,终究不能长久。
第二节 主体性一失则族群名存实亡
历史上多少曾经辉煌的族群,因主体性丧失而湮灭于时间长河。
古埃及人以其主体性创造了金字塔、象形文字、太阳历法。当埃及被希腊化、被罗马化、被阿拉伯化之后——其文字无人能识,其宗教无人信奉,其文化无人传承。今天的埃及土地上虽有居民,然已非古埃及文明的主体。主体性丧失,族群即名存实亡。
古巴比伦——当其主体性被波斯、希腊、伊斯兰诸文明层层覆盖之后,其楔形文字成为死文字,其法典成为博物馆里的展品,其身与心皆已不是自己。
族群之存续,不在人口之多寡,乃在主体性之存续。 人口众多而主体性丧失者,族群趋于湮灭;人口稀少而主体性强固者,族群得以延续。华夏族群之所以数千年不灭,根本原因在于主体性深厚坚韧——礼乐文明虽历经冲击而不改其根本,仁义道德虽遭受质疑而终能自新。
第六编 恪守边界、守住主体、永续发展
第一章 边界失守则主体性丧失
第一节 边界失守之方式
边界是怎样失守的?
一曰侵蚀——渐进式失守。 外部力量持续不断地施加影响,使边界逐渐弱化、模糊、最终瓦解。侵蚀如滴水穿石——一次微不足道的边界退让,不足以引起警觉;但千百次退让累积起来,边界就名存实亡了。一种文化通过长期输出,潜移默化地改变另一文化之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——不是一天之内改变的,而是在几代人的不知不觉中完成的。
二曰冲击——爆发式失守。 外部力量以强大之势突然冲击边界,使边界在短时间内崩溃。军事征服、经济危机、技术革命、文化颠覆——这些冲击能够在短期内将边界撕裂。如果边界本身不够坚固,或者主体应对不当,冲击就会导致边界的全面崩溃。
三曰渗透——内部式失守。 外部因素渗透至边界内部,从内部瓦解边界。异质思想在族群内部扎根,使族群产生文化分裂、价值对立、认同危机。渗透的可怕之处在于:它不直接攻击边界,而是让边界内部产生分歧——一部分人要守护边界,另一部分人要拆除边界。当族群内部就”边界在哪里”、“要不要边界”产生分裂时,边界就已经名存实亡了。
三种方式常常同时作用、交替进行、相互配合——侵蚀为冲击做准备,冲击为渗透开路,渗透为进一步侵蚀提供条件。边界之失守,往往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,而是多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。
第二节 边界失守之后果
边界失守之后果,波及主体性之每一维度:
存在论后果——主体之存在动摇。 边界模糊,主体即不能明确”谁是主体”、“主体在哪里”。主体之存在感日益弱化,“我在”的确认日益困难。当边界全部丧失时,主体即不再作为一个独立主体而存在。
认知论后果——主体之自知混乱。 边界模糊,主体不能确定”什么是我的”、“什么不是我的”。主体之内在同一性瓦解——不知己为何者,不知何者属己,不知何去何从。
意志论后果——主体之自主丧失。 边界失守,主体之自主领域被步步蚕食。主体不复能自主决定自身之事——决定权移于他者,选择权归于外力。主体之意志不再是自己意志,而成他者意志之传声筒。
价值论后果——主体之价值崩塌。 边界失守,主体之价值标准被取代。外来的价值标准以强势姿态进入,原生的价值标准被边缘化、被嘲笑、被遗忘。主体失去自己的是非观、善恶观、荣辱观——价值虚无随之而来。
四种后果总是连锁发生。 存在论后果最先出现却最为隐蔽——主体不知自己在丧失;认知论后果紧随其后——主体开始不知道”我是谁”;意志论后果显现——主体不能自己决定;价值论后果最终爆发——主体不知什么是对的、什么是错的。至此,主体性全面崩溃。
第二章 恪守边界是主体永续之根本
第一节 恪守边界非封闭
恪守边界,不是封闭。
封闭是边界僵化——主体停止与外界交换,固步自封,终至窒息。封闭者拒绝一切外部输入,将边界当作铁幕,把自己关在其中。封闭的结果不是主体性更强,而是主体失去发展之活力——如死水一潭,终将枯竭。
恪守边界是边界有弹性地持守。持守者,边界清晰而不僵化;弹性者,边界调整而不动摇。恪守边界者,在开放中保持边界之清晰,在交流中坚守自身之核心,在变化中保持主体之稳定。
恪守边界的核心智慧:核心边界绝对不动,外围边界灵活调整。
核心边界是主体之”自”的根本规定——动了核心边界,主体就不再是原来的主体。外围边界是主体与环境交换的界面——调整外围边界,是主体适应环境、吸收营养、发展自身的必要手段。
华夏之核心边界——文字、礼义、伦理、历史意识——数千年不动。华夏之外围边界——服饰、器物、制度、技术——不断吸收外来养分而更新。此即恪守边界之最高智慧:核心不动,外围常新。
第二节 以边界保主体、以主体求永续
今综合全论之旨,得出主体论之最终结论:
华夏族群只有永远恪守自己与外在存在各领域各方面的”边界”,才能守住自己的”主体性”,才能永续发展而不消亡。
逐层论证如下:
第一重论证:从存在论出发。
族群要存在,必须先有”自”——先有主体性。族群主体性之确立,始于”华夏”之自我命名。《人正论》揭示命名即主体性之始。主体性确立之后,族群之”自”借边界以持存——边界使族群之”自”不淹没于他者之”自”中。无边界则族群主体性无时空依凭,主体性无依凭则族群存在失去根基。
第二重论证:从发展论出发。
族群要发展,必须先有主体。无主体之发展,非发展乃被发展——发展之方向由他者决定,发展之成果归他者享有。族群只有守住主体性,才能自主决定发展之方向、自主分配发展之成果、自主定义发展之意义。无主体性之发展,族群愈发展离自己愈远——发展愈快,主体性丧失愈速。
第三重论证:从边界机制出发。
族群主体性以多重边界为防护体系:地理边界为时空基础,文化边界为精神特质,价值边界为行为规范,制度边界为运行方式,历史边界为延续纽带。此五重边界,皆须恪守——任一重边界之失守,都会削弱主体性;多重边界之连锁失守,将导致主体性之全面崩溃。恪守边界不是可选项,而是族群主体性存在的条件。
第四重论证:从焓变与秩序出发。
《自觉意识论》揭示:自觉意识使混沌趋向有序。族群之秩序,源于族群主体性之自觉持守。华夏族群要以有序之姿态立于世界民族之林,就必须通过恪守边界来维持族群内部的有序结构。边界之内,华夏自有其秩序——礼乐之序、伦理之序、制度之序。边界不被侵越,秩序得以保全;秩序得以保全,族群永续有基。
第五重论证:从文明使命出发。
华夏之不只是一个族群,更是一种文明之载体。悟学之最高理想——“三界并立、万物一体”——华夏族群之天命,即是以自身之主体性实践,为天下万世树立”各守主体性而和谐共生”之典范。华夏恪守边界,非只为一族之私,更为保存人类文明之一种独特可能性——以礼乐为治、以仁义为心、以天下为公之文明模式。
第六重论证:从”各守”之普遍原理出发。
主体论揭示:宇宙间一切存在之所以各有区分,本质在于”各守其主体性”。万物各守其主体性,宇宙秩序乃生。华夏族群作为万千存在之一,亦当各守其主体性,在宇宙秩序中占定自己之位置。若华夏不守自己之主体性,则不唯华夏自身迷失,宇宙秩序亦因此有缺。
是故,恪守边界、守住主体性——不是偏狭的主张,而是契合宇宙大道的必然。 各守其主体性,则万物并育而不相害、道并行而不相悖。此即《悟学概纲》所谓”三界并立、万物一体”——并立者各有边界,一体者主体相通。
第三章 主体性之代际不绝
第一节 主体性需代代自觉传承
族群主体性不是一次确立就永远存在的。它在每一代人中都需要被重新确认、重新守护、重新实践。
《人正论》论”人”之名所蕴含之三种力量:
认同之力:人知自己为”人”,则知自己属于”人”这一族类;当行为举止时,知有”人”之标准在焉,有以自律,不敢自侪于禽兽。
期许之力:人知自己为”人”,则知”人”当有”人”之德行;当抉择之际,知有”人”之期许在焉,有以自策,不甘为下。
传承之力:人知自己为”人”,则知此名之由来、此义之传承;当教化后代时,知有”人”之道统在焉,有以相传,不使断绝。
此三种力量,同样适用于”华夏”之名的代际传承。每一代华夏人当有:
- 认同力——自觉认同自己是华夏人,以华夏之文明为荣
- 期许力——自觉以华夏之最高标准要求自己,不甘堕落
- 传承力——自觉将华夏之道统传授给下一代,不使断绝
当每一代人都自觉认同、自觉期许、自觉传承时,族群主体性即在时间之链中成为不灭之火。
第二节 主体性教育是族群永续之保障
族群主体性,不是天然传承的。它需要通过教育来实现代际传递。
《人正论》论”命名即赋义,赋义即立主体”——命名之后,须使后辈理解此名之义、承担此名之责。教育承担此使命:
使后辈知”华”之文明内涵——知礼乐之为何物,知诗书礼仪之价值,知华夏先贤之智慧。此文化主体性之教育。
使后辈知”夏”之盛大格局——知天下为公之理想,知兼济天下之胸怀,知万物一体之境界。此天命主体性之教育。
使后辈知仁义道德之准则——知善方成人、恶则非人之大义,知有所为、有所不为之人格底线。此价值主体性之教育。
使后辈知数千年文明之历程——知祖先之来路、知文明之兴衰、知历史之教训。此历史主体性之教育。
通过教育,个体之主体性与族群之主体性合为一体——个体知自己是华夏之人,族群之历史成为个体之记忆,族群之使命成为个体之担当。当千千万万的个体都自觉为”华夏之人”时,族群主体性坚不可摧。
第三节 个体自觉即族群主体性之终极保障
族群主体性,最终落实在每一个体的自觉之上。
当每一个体自觉为华夏之人——知我族之来历,认我族之身份,承我族之使命。当每一个体自觉守华夏之边界——知何者为我族之根本不可动摇,知何者为我族之底线不可逾越。当每一个体自觉行华夏之道——以仁义道德律己,以天下为公为志,以前贤之智慧指引当下。
个人之”自”与族群之”自”合一,则族群主体性坚如磐石。 族群主体性不是抽象的,它就是每一个体自觉意识的汇聚与升华。《自觉意识论》所揭示的普遍原理——一切存在皆有自觉意识——在这里获得最生动的实践:每一个体之自觉意识汇聚为族群之集体自觉意识,族群之集体自觉意识又反哺每一个体之自觉意识。此循环上升的历程,即是华夏族群永续发展的内在机制。
结论
一、主体论之根本命题
命题一:主体即自觉意识中之”自”。 主体不是自觉意识之外的另一物。自觉意识之”自”——自反性所指向的、自我确证的那个”自身”——即主体。主体与自觉意识同时存在,非先后关系。
命题二:主体之自反性产生”自/非自”之原始分别,此即边界之起源。 边界不是外加的,而是内在于主体自反性结构中的——当存在”以自觉自觉”时,自反性本身就已经区分了”自”与”非自”。此即最原初的边界。
命题三:任何存在之所以各有区分,本质在于各守其主体性而有分别,以此区分。 万物各有其”自”,“自”各有不同。每一存在各守其”自”、各持其主体性,此即万物分别之根源——分别不是外力划分的,是各存在自觉持守自身的结果。
命题四:生命之所以一定要发展主体性,因为主体必须持存,持存需要发展,不发展则主体湮灭。 自觉意识之发展性规定了主体必须发展。主体要维持自身之存在、巩固自身之边界、提升自身之层级,就必须发展主体性。这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必然,非可选可不选。
命题五:边界即主体性之领域显现——边界之所在,即主体”自”之延伸所及处,涵盖时空、文化、生物、认知、价值等一切方面。 边界的第一功能是守护”自/非自”之分别,使主体不淹没于非主体之中。边界的第二功能是为主体之自主提供领域,使主体有可以自主的时空。边界的第三功能是为主体之降熵提供操作界面,使主体能维持自身的有序状态。
命题六:华夏族群之所以称为华夏族群而不是别的族群——因为华夏坚守自身之主体性而非他者之主体性。 “华夏”之名即主体之自我立法——我先民自择、自立、自赋之名。华夏之文化主体性(礼乐)、价值主体性(仁义)、历史主体性(传承)、天命主体性(天下)四者合一,构成华夏之所以为华夏的独特规定。
命题七:华夏只有永远恪守自己与外在存在各领域各方面的边界,才能守住自己的主体性,才能永续发展而不消亡。 恪守边界非封闭——核心边界不动,外围边界灵活调整。族群之”自”通过恪守边界而持存,族群之主体性通过发展而强化。此”守/发展”之辩证,是族群永续之根本保障。
命题八:散乱个体不能自成整体,主体即聚合之核心。 众多散乱个体中,自发产生由部分个体联合而成之主体。没有主体,个体不能联聚为整体。主体不仅是”自”之自我确立,更是”众”之统摄整合——将散乱纳入有序,将众”自”统合为更高层级之”自”。
命题九:一个整体中只能有唯一的一元主体。 若二元并立、三元纷争,主体之统摄功能废弛,整体分崩离析。降熵能力最强、内部最有序的个体之集合,即为其所属整体之主体。一元主体以引领、组织、承载三种方式统摄众个体,非以消解个体之主体性为代价。
命题十:当主体内部一切个体皆彻底有序、所有个体都主体化时,主体将升华。 内部无”非主体”,即内部无主体——主体升华为更高层级之存在。此升华之生命,以其最强降熵能力与最内有序度,成为其上层生命未成型阶段之主体,引领新层级之聚合。此即宇宙层级跃迁之普遍规律——底层完成则上层开启,底层最强者为上层主体,上层主体仍以底层为基。
二、主体论在悟学体系中之位置
主体论是悟学体系之基础论。
自觉意识论揭示了宇宙之本体——一切存在皆有自觉意识。主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:自觉意识中的那个”自”即是主体。一切存在之自觉意识,都有一个”自”——这个”自”是一切存在之间的区别的根本原因,是一切存在自立、自主、自为的根据。
悟学体系的内在逻辑由此贯通:
《自觉意识论》曰”一切存在皆有自觉意识”——此为本体之基。 主体论曰”自觉意识中之’自’即主体,主体通过自反性确立’自/非自’之分界”——此为本体之具体展开。 主体论又曰”散乱个体因主体而聚合为整体,整体之中唯有一元主体”——此为主体聚合之机制。 《广义生命论》曰”一切存在皆为生命”——此为主体在生命层面的显现。 《发展存在论》曰”发展是存在之实现方式”——此为主体在时间中的实践。 主体论又曰”内部彻底有序则主体升华,升华之主体引领上层生命之聚合”——此为主体之层级跃迁。 主体论终曰”各守主体性而有分别,恪守边界而永续发展”——此为主体论之实践归趋。
主体论是悟学从本体论走向实践论的枢纽。 无主体论,则自觉意识落空而无着落——有”觉”无”自”,觉无所依;有”意”无”主”,意无所归。有主体论,则自觉意识之”自”得以彰显——一切存在之自立自主,皆可追溯至此”自”;一切文明之永续发展,皆可落实于此”自”之自觉持守。
三、主体之道
主体之道——各守其主体性,各持其边界,各成其自治。
主体之道,是存在之道。宇宙间每一存在,因其自觉意识而各有其”自”,各有其”自”即是各有其主体。每一存在当守其”自”、当其持其主体——不逾矩,不失己。此即存在之正道。
主体之道,是秩序之道。万物各守其主体性,则万物各有分别而秩序生。不侵越他者之边界,亦不让他者侵越自己之边界——此即秩序之根本。秩序非压制之产物,乃各主体自觉持守之自然效果。
主体之道,是发展之道。主体非静止不动,主体以发展为其存在方式。守主体非固守不变,乃在发展中守、在守中发展。主体通过发展强化自身之自觉意识、巩固自身之边界、提升自身之层级。此即发展之正道——发展为主题、发展由主体、发展为主体。
主体之道,是聚合之道。散乱之个体,因主体而聚为整体。主体将众”自”统合为更高层级之”自”,使孤立者得联结、散乱者得有序。无主体,则个体只能各自为政,不能共成大事。聚合之道,即主体之道。
主体之道,是层级之道。底层主体彻底有序则升华,升华为上层生命之核心。底层完成则上层开启,底层最强者为上层主体——宇宙之层级结构,以此方式不断向上生成。原子聚为分子,分子聚为细胞,细胞聚为形体,形体聚为社会。每一层级之完成,即是上一层级之开启。层级之道,即主体之道。
主体之道,是共生之道。各守主体非各不相关。《悟学概纲》悟学之最高理想:三界并立、万物一体。并立者各有其主体,一体者各主体相通。各美其美,美人之美,美美与共,天下大同——各美其美者,各守主体之边界;美人之美者,尊重他者之主体;美美与共者,各主体和谐共处;天下大同者,万殊归于一本。而此大同境界,正是一切个体皆为主体、无有非主体之升华境界——内部无主体,即是最高层级之主体。
主体之道,大矣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