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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盟会政典

同盟会政典

维清光绪卅一年岁在甲辰,是年八月二十日,兴中会、华兴会、光复会合成一中国同盟会于日本东京,国父所拟《同盟会宣言》得大会通过。中华国民军都督奉军政府命,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,布告国民。

同盟会宣言

今者国民军起,立军政府,涤二百六十年之膻腥,复四千年之祖国,谍四万万人之福祉,此不独军政府责无旁贷,凡我国民皆当引为己责者也。维我中国开国以来,以中国人治中国,虽间有异族篡据,我祖我宗常能驱除光复,以贻后人。今汉人倡率义师,殄除胡虏,此为上继先人遗烈,大义所在,凡我汉人当无不晓然。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国,只以驱除光复自任,此外无所转移。我等今日与前代殊,于驱除鞑虏、恢复中华之外,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,虽纬经万端,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、平等、博爱。故前代为英雄革命,今日为国民革命。所谓国民革命者,一国之人皆有自由、平等、博爱之精神,即皆负革命之责任,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。自今已往,国民之责任即军政府之责任,军政府之功即国民之功,军政府与国民同心戮力,以尽责任。用特披露腹心,以今日革命之经纶暨将来治国之大本,布告天下;

  • 一、驱除鞑虏。今之满洲,本塞外东胡,昔在明朝,屡为边患;后乘中国多事,长驱入关,灭我中国,据我政府,迫我汉人为其奴隶,有不从者,杀戮亿万。我汉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于斯!满洲政府穷凶极恶,今已贯盈,义师所指,覆彼洲汉军人等,如悔司来降者,免其罪;敢有抵抗,杀无赦!汉人有为满奴以作汉奸者,亦如之。
  • 二、恢复中华。中国者,中国人之中国,中国之政治,中国人任之,驱除鞑虏之后,光复我民族的国家。敢有为石敬瑭、吴三桂之所为者,天下共击之。
  • 三、创立民国。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,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。大总统由国民共举。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,制定中华民国宪法,人人共守。敢有帝制自为者,天下共击之!
  • 四、平均地权。文明之福祉,国民平等以享之。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,核定天下地价。其现有之地价,仍属原主所有;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,则归于国家,为国民所共享。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,与众弃之!

右四纲,其措施之次序则分三期:

  •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。义师既起,各地反正,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,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,内辑族人,外御寇仇,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。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,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。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,地方行政,军政府总摄之,以次扫除积弊。政治之害,如政府之压制、官吏之贪婪、差役之勒索、刑罚之残酷,抽捐之横暴、辫发之屈辱,与满洲势力同时斩绝。风俗之害,如奴婢之畜养、缠足之残忍、鸦片之流毒、风水之阻害,亦一切禁止。并施教育,修道路,设警察、卫生之制,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。每一县以三年为限,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,皆解军法,布约法。
  •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。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,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,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。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,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,悉规定于约法,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,有违法者,负其责任。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,始解约法,布宪法。
  •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。全国行约法六年后,制定宪法,军政府解兵权、行政权,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。一国之政事,依于宪法以行之。

此三期,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;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,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;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,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。俾我国民循序以进,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,中华民国之根本胥于是乎在焉。

以上为纲有四,其序有三。军政府为国戮力,矢信矢忠,终始不渝。尤深信我国民必能踔厉坚忍,共成大业。汉族神灵,久焜耀于四海,比遭邦家多难,困苦百折,今际光复时代,其人人各发扬其精神。我汉人同为轩辕之子孙,国人相视,皆伯叔兄弟诸姑姊妹,一切平等,无有贵贱之差、贫富之别;休戚与共,患难相救,同心同德,以卫国保种自任。战士不爱其命,闾阎不惜其力,则革命可成,民政可立。愿我四万万人共勉之!。


维清光绪卅二年岁在已巳,是年五月六日,中国同盟会订立《同盟会总章》。

同盟会总章

  • 一、本会定名为“中国同盟会”,设本部于东京,设支部于各地。
  • 二、本会以驱除鞑虏,恢复中华,创立民国,平均地权为宗旨。
  • 三、凡愿入会者,须遵守本会定章,立盟书,缴入会捐一元,发给会员凭据。
  • 四、凡各地会员盟书,均须交至本会收存。
  • 五、凡国人所立各会党,其宗旨与本会相同,愿联为一体者,概认为同盟会会员,各激入会捐一元,一律发给会员凭据。
  • 六、凡会员皆有实行本会宗旨,扩充势力,介绍同志之责任。
  • 七、凡会员皆得选举、被选举为总理及议员及各地分会长;被指任为执行部职员及支部部长。
  • 八、本会设总理一人,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,四年更选一次;但得连举连任。
  • 九、总理对于会外有代表本会之权,对于会内有执行事务之权,节制执行部各员,得提议于议会,并批驳议案。
  • 十、执行部设庶务、内务、外务、书记、会计、调查六科。庶务、内务、会计,每科职员各一人;书记科职员无定数;调查科设科长一人,科员无定数。各科职员均由总理指任,并分配其权限;但调查员,由总理与该科长指任。
  • 十一、议事部议员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,以三十人为限,每年公举一次。
  • 十二、议事部有议本会规则之权。
  • 十三、凡选举总理及议员,以本部当地为选举区。
  • 十四、凡在本部当地之会员,有担任本部经费之责。
  • 十五、本部当地之会员得按省设立分会,公举会长;但须受本部之统辖。
  • 十六、本会支部于国内分五部,国外分四部,皆直接受本部之统辖,其区画如下:

国内之部

  • 西部:重庆-四川、贵州、甘肃、新疆、西藏。

  • 东部:上海-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。

  • 中部:汉口-湖北、湖南、江西、河南。

  • 南部:香港-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云南。

  • 北部:烟台-山东、山西、直隶、陕西、蒙古、东三省。 国外之部

  • 南洋-新加坡-英、荷属地及缅甸、安南、暹罗。

  • 欧洲-比利时京城-欧洲各国。

  • 美洲-金山大埠-南北美洲。

  • 檀岛-檀山大埠-檀香山群岛。

  • 十七、各支部皆须遵守本部总章,其自定规则须经本部议事部决议、总理批准,方得施行。

  • 十八、各支部皆设部长一人,由总理指任。

  • 十九、各支部当地会员有担任该支部经费之责。

  • 二十、各支部每月须报告一次本部。

  • 二十一、各支部及其所属分会会员盟书及入会捐一元,皆由支部长缴交本部,换给会员凭据,转交本人收执。

  • 二十二、各地分会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统辖。

  • 二十三、各分会会长由该分会会员选举。

  • 二十四、总章改良须有会员五十人以上,或议员十人以上,或执行部提议于议事部经议事部决议后,由总理开职员会修改之。

宗旨

驱除鞑虏,恢复中华,创立民国,平均地权。